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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2019年修订)
发布时间:2019-05-06  查看次数: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落实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保证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提高工作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河北省普通高等学校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二 议事范围
第三条 院长办公会议主要议事范围如下:
(一)贯彻上级关于高等教育改革发展以及行政工作的决策部署,研究拟订实施方案。
(二)贯彻落实党委关于学校办学定位、发展规划、重大改革等的决议、决定,研究制定实施意见和措施。
(三)研究拟订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学期工作安排、院长工作报告和向上级部门的重要指示、报告。
(四)研究拟订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专项行政工作发展规划;研究拟订教学、科研、人事、后勤等改革方案;制定实施教学和科研计划,检查评估教学质量和科研成果。
(五)制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具体规章制度;落实人才发展规划及人才引进政策,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六)讨论决定筹措经费、吸纳资源、产学研合作等重要事项;拟订和实施年度财务预算,落实大额度资金使用、重大基建项目及重大投资项目,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研究处理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合法权益的重要事项。
(七)讨论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具体事项,部署、协调全校性的行政工作,听取二级院系部、部门的重要工作汇报。
(八)讨论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团员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以及关系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九)研究拟订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交流与合作的计划或方案。
(十)研究处理按规定应当由院长办公会议负责的其他事项。  
 
三 议事程序
第四条 院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由院长与党委书记沟通后确定。提交院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有关部门形成书面材料,于会前一天提交院长办公室分送参会校领导。
第五条  凡提交院长办公会议的议题,主管校领导应当责成相关二级院系部、部门事先进行充分调研、论证和协商,在形成比较成熟的方案、意见或建议后提出。会议应当按预定议题进行,不得临时动议。
第六条 院长办公会议应当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和议而不决、决而不行。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应经领导班子成员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
第七条 院长办公会议坚持一事一议,先由议题承办部门、单位负责人介绍情况、作出说明,提出议题的领导班子成员作简要说明。参加会议的人员充分发表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院长对参加会议人员的意见进行归纳集中,作出决定。如意见分歧较大时,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行讨论。
第八条 院长办公会议议定的事项,由院长与党委书记进行沟通,按照党委会议决策范围,确定需要提交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不需要党委会议研究的事项,按行政内部分工组织实施。
 
四 会议组织
第九条 院长办公会议为例会,一般每1-2周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或遇特殊情况时,可随时组织召开。
第十条 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参加人员为院长、副院长、分管行政工作的其他校级领导,纪委书记列席会议。党委有关负责人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会议其他列席人员由院长确定;院长办公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行政工作的重要事项时,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
第十一条 院长办公室负责会务工作并做好会议记录,决定事项应当编发会议纪要,分送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必要时发学校有关部门和各二级院系部。
第十二条 对因故未能参加会议的领导,会后由院长办公室向其汇报会议情况。
 
五 落实与督办
第十三条 院长办公会与会人员要遵守政治纪律,树立大局意识。院长办公会议做出的决定,由有关责任人分工负责组织实施,任何人无权改变。个人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以向上一级党组织反映,但必须坚决执行,在会议重新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第十四条 院长办公会决定的执行,由院长办公室负责协调与督办,执行情况及时向院长汇报。
 
六 会议纪律
第十五条 院长办公会与会人员应在开会时间和精力上予以保证,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严防发生迟到早退、无故缺席等现象,中途不得离开会场或者长时间在会场外停留。因故请假者应事先向主持人说明情况并经批准。对议题的意见可以书面形式提交或请其他与会人员代为转达。
第十六条 院长办公会的会议内容,除经会议决定可公开公布的以外,与会人员均应严格保守秘密,对会议中的讨论言论、意见不得向外传播。泄密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会议议题内容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会议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院长、副院长如需查阅会议记录,可到院长办公室查阅;其他与会人员需要查阅本人在场时讨论事项的会议记录,由院长办公室按指定范围查阅后告知结果。如需到档案室查阅院长办公会议记录,须列出所查阅范围和问题,经院长办公室主任书面批准后,方可查阅。
 
七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8年7月发布的《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2018年修订)》(党字〔2018〕5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唐山学院办公室                        2019年3月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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