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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学院外国专家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11-06  查看次数:
院发〔2016〕7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外国专家(以下简称“外专”)的聘用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专家局关于《高等学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教师的规定》及相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聘请外专是为了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学科建设,不断提高学校的教学、科研及办学水平。
    第三条 外专的聘用期限分为长、短期两种。聘期不足六个月者为短期外专,聘期超过六个月者(含六个月)为长期外专。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学校外专工作由外事办公室归口管理。
    (一)负责聘请外专、办理外专的申报材料上报以及外专到校后的《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及《居留许可》等证件办理。
    (二)负责外专的宣传、教育工作。主动介绍我国的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令及有关规定,帮助其了解中国并要求其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和我校的校纪、校规,尊重我国人民的风俗习惯。
    (三)协调外专与相关院系部沟通与交流工作,负责解决外专生活中遇到的问题。
    (四)负责管理外专在校期间的所有涉外事务。
第五条 各院系部负责外专的申请、教学安排以及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
    (一)确定一位领导负责外专聘用工作。
    (二)根据本院系部年度教学和科研工作计划向外事办公室提交聘请名额申请。经外事办公室请示主管校领导后,负责聘请本院系部所需外专。
    (三)挑选政治、业务素质较强的教师作为外专的合作教师,协助外专开展教学工作。外专到职前,合作教师应主动与外专联系,告知对方教学要求等具体教学内容。
    (四)选定、审定外专教学用教材(包括参考、影视及其它资料)。
    (五)建立对外专的听课制度,定期检查其教学态度和效果,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阶段性教学评估、考核,提高聘用效益。
    (六)与教务处积极配合,妥善安排外专的教学。原则上安排外专参加本教学部门的教研活动。
    (七)负责月底发放外专工资。
第三章 外专合作教师及其职责
第六条 各院系部应配备一位政治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的中方教师作为外专的合作教师,在其任教班级中委派一名政治素质高的学生作为联络员,协助其开展教学。以上人员的名单应随聘请申请表同时上报外事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外专合作教师负有如下职责:
(一)与外专友好相处、互相尊重,遵守外事纪律,在工作中努力提高自身思想、业务水平。
(二)根据院系部教学管理规定,做好与有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工作,帮助外专完成教学任务。
(三)积极配合外专开展教学、科研工作,并注意收集和积累外专的讲课资料和科研资料。
(四)主动介绍院系部的人才培养及教学工作有关情况,注意听取外专的意见和看法,并及时向院系部负责人汇报。
(五)每学期向外事办公室以书面及电子文档形式提交所负责外专的工作情况。
第八条 原则上一名外专配备一名合作教师,一名合作教师最多负责协助两名外专的相关工作。
第四章 外专聘请程序
第九条 一般情况下,外专聘请程序如下:
(一)院系部根据教学工作需要,于每年三月底前将下学年拟聘外专(包括长期、短期专家)、外专计划报外事办公室,说明聘请目的、工作内容、拟聘人数及工作期限,并填写聘请外国专家申请表
(二)外事办公室或院系部通过合法的已注册的中介机构及有关聘请渠道联系、落实合适人选。
(三)外事办公室将核定后的拟聘外专情况呈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四)外事办公室与拟聘外专签订聘用合同。
(五)外事办公室将拟聘外专的材料及申请报上级主管部门并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 各院系部对短期外专的聘用,如有未纳入年度计划的聘用项目需临时申报的,须提前一个半月向外事办公室申报并备案,以便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各院系部聘请短期外专来校讲学应参照《唐山学院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 外专的聘任资格
第十二条 被聘请者应取得大学学士或学士以上学位且具有两年或两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语言外专除具备上述条件外,原则上应来自母语国家。
第十三条 外国短期专家应具有博士学位或副教授以上职称,学术水平高,专业对口,有实际工作经验。
第十四条 被聘请者须对华友好,遵守我国的有关法律与规定;身体健康,年龄在60周岁以下。
第六章 外专聘任合同终止或续聘
第十五条 有如下情形之一,即终止外专聘任合同。
(一)由于个人原因无法履行工作合同,或不能完成合同中所规定的教学要求。
(二)违背我国的法律法规及聘任单位的规章制度。
(三)其他不可抗因素,如自然灾害、事故、疾病等。
第十六条 如续聘,应于合同到期前3个月以书面形式向外事办公室提交续聘申请,须由外事办公室批准后方可续聘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章 外专工作的总结和考核
第十七条 各院系部每学期要对外专工作进行评估总结,写出总结报告报送学校外事办公室。
第十八条 在聘期结束时,各院系部对外专进行全面考核,并将考核结果、考核资料等以书面及电子文档形式报送外事办公室归档。
第十九条 学校对各院系部的外专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考评,对管理使用问题较多的单位给予批评直至停止为其聘用外专。
第二十条 聘请短期专家的单位,须于工作结束后两周内将总结材料报送外事办公室。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学校聘请的港澳台专家管理办法同外专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外事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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