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发〔2016〕78号
为进一步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吸引各级各类高层次人才来我校工作,激发高层次人才的积极性、创造力,依据《中共唐山市委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才工作若干政策的意见》(唐发〔2015〕17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范围及条件
学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分为四个层次,引进对象及条件如下:
1.第一层次人才: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
2.第二层次人才:国家“千人计划”人选,国家“万人计划”人选,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一层次人选,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长江学者特聘教授,中国青年科技奖获得者,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前三名;
3.第三层次人才:国家“863”“973”重大科研项目主持人,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省“百人计划”人选、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含部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博士生导师等,年龄一般在50周岁以下,紧缺或急需的人才可适当放宽年龄要求;
4.第四层次人才:具有毕业证和学位证的博士、博士后,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紧缺或急需专业可放宽到45周岁。
二、高层次人才待遇
1.第一至第三层次人才待遇
参照《中共唐山市委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才工作若干政策的意见》(唐发〔2015〕17号)执行,特别急需的人才可按照一人一议的办法单独签订协议确定待遇。
2.第四层次人才待遇
⑴博士安家费。引进的博士、博士后人才一般给予30万元安家费,紧缺或急需专业优秀人才安家费最高可增至50万元;安家费首次发放50%,其余部分分5年等额发放;
⑵博士科研基金。引进和培养的博士到校工作后可向学校申请博士科研基金作为科研启动经费。理工类博士研究生可申请科研基金10万元;社科类博士研究生可申请科研基金5万元;科研基金首次划拨总额的30%,其余70%根据年度考核情况5年内逐年划拨;学校培养的只有学位证的理工类博士可申请科研基金6万元,只有学位证的社科类博士可申请科研基金3万元,划拨与考核办法参照具有毕业证和学位证的博士执行。
⑶博士津贴。除工资外,引进和培养的博士研究生每月发放博士津贴1500元,博士津贴发放期限为5年;
⑷科研条件。每位博士(含只有学位证的博士)配备总价不超过8000元的计算机、打印机等设备,学校在专用科研设备购置和实验室建设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三、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程序
学校引进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以公开选聘为主,急需人才经主管部门批准可采用自主选聘的方式,具体工作程序依据《唐山学院高层次人才选聘办法和实施方案》执行。
四、高层次人才管理
1.签订协议
凡我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均须签订引进人才服务协议,按协议进行管理,培养的高层次人才按定向培养协议进行管理。协议服务期一般不少于6年,协议的具体内容另行制定。
2.严格考核
享受相应待遇的高层次人才,须完成协议约定和学校规定的各项任务,学校定期对高层次人才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3.违约赔偿
引进或培养的高层次人才出现未满服务年限调离、辞职或因考核不合格、违规违纪等被学校解聘的,应按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五、附则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院发〔2010〕83号、院发〔2010〕85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