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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学院采购招标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7-11-05  查看次数:
院发2017〕3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采购招标工作管理,规范采购招标活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资金安全,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属各单位使用纳入学校财务管理的财政性资金且达到规定金额的货物、工程与服务项目的采购招标活动,以及房屋招租、资产处置等收益类项目、其他依照有关规定必须进行采购招标且达到规定金额的采购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所称工程是指基建、修缮、装饰、安装、道路、绿化等;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委托类项目,包括印刷、广告、维修、会议、卫生保洁、勘察、设计、咨询、监理、审计、劳务、租赁等。
第三条 采购招标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归口实施”的管理模式。
第四条 采购招标工作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应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采购招标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采购项目应严格按照学校批准的预算执行,禁止无预算和超预算项目采购。
第六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对采购招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采购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是学校采购招标工作的领导决策机构。该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采购招标工作的副校长任常务副组长,其他校级领导为副组长,成员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组成,各归口管理部门根据职责范围,负责相应采购项目的采购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采购招标管理办公室(简称“采招办”),“采招办”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
采购招标工作监督领导小组是学校采购招标工作的监督机构。该小组由纪委书记任组长,监察处处长任副组长。该小组下设采购招标监督办公室(简称“采监办”)。“采监办”设在监察处,成员由纪委委员和技术类、经济类、法律类专家等人员组成。
第八条 “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校采购招标管理工作,审定学校有关采购招标工作的管理制度、办法和程序,讨论决定采购工作中重大事项。
第九条 “采监办”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对采购招标工作进行监督。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依规建立、完善学校采购招标工作监督约束机制和相关管理制度;
(二)依据相关规定对采购招标日常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
(三)受理因采购招标产生的投诉和举报,对违纪违规行为,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条 “采招办”依法依规统筹管理全校采购招标工作,切实加强采购程序及流程管理,积极推进采购项目实施进度,确保完成采购任务。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采购、招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学校采购招标具体实施办法和工作程序,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管理、实施全校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和学校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招标工作;
(三)审核、会签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和学校集中采购项目合同;
(四)督促项目归口管理部门、需求单位及中标(成交)供应商按时履行采购招标、投标(响应)文件和合同,对采购项目及其合同执行情况进行追踪;
(五)组织学校验收工作;负责协调质保期内服务;
(六)负责采购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归档及立卷工作;
(七)组织项目归口管理部门、需求单位处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采购招标活动的异议;
(八)建立与管理“潜在供应商信息库”、“评标专家库”,并根据收集到的对供应商及评标专家反馈意见实行动态管理;抽取、选定评标专家,确定学校集中采购项目评审小组成员;
(九)向“领导小组”、校长办公会议或党委常委会议报告有关采购的重大事项;
(十)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的采购项目范围及职责。
(一)归口管理部门在“采招办”的组织管理下,实施采购招标工作。负责的采购项目如下:
1.院长办公室:全校大型会议、庆典服务采购;
2.图书馆:全校(包括系部资料室)图书、期刊、电子资源等项目采购;
3.教务处:教材;
4.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全校非教学实验及科研用软件,信息化工程和服务采购;
5.后勤管理处:全校基建、维修修缮、绿化等工程采购,全校后勤保障服务采购,后勤物资材料采购;
6.安全工作处(部):全校消防、安全系统及其他技防设施工程及维护、安保服务项目采购;
7.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实施全校设备、家具采购,上述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之外的货物、工程与服务类采购项目。
(二)归口管理部门工作职责:
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采购招标法律法规,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和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归口管理范围内项目的采购招标工作。
1.负责归口管理范围内采购项目可行性、采购方案合理性的审核论证,审核、汇总采购项目申请;
2.参与项目调研论证,对采购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功能和商务要求等主要内容的合理性、规范性进行审核,并给予确认;
3.协助“采招办”对参与学校集中采购项目邀请招标的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
4.参加采购招标活动;
5.负责审核采购项目合同,督促、检查合同履行情况,参与归口管理采购项目的学校验收;
6.本办法未尽事宜,可根据相关规定和项目特点,制定适合本部门归口管理项目采购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操作流程,加强管理;
7.做好“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二条 需求单位(即项目责任单位)工作职责:
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采购招标法律法规,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和要求,自行建立健全本部门相关采购规定、秩序、流程,认真做好本单位自主采购工作。
指定一名党政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采购工作责任人,切实维护本单位采购工作秩序,组织采购项目论证、采购、合同履约、部门验收等相关工作,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采购项目的相关具体工作。
(一)负责项目立项前期论证、立项审批和资金落实等工作;
(二)负责报送采购项目计划,提出采购招标申请;
(三)负责项目采购前期调研、实地考察,起草采购、招标文件并报送归口管理部门。
采购货物类、服务类项目时,由使用人、项目负责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等组成调研小组,对产品、供应商、用户使用等情况进行调研。根据相关要求,提交采购项目调研论证报告,非单一来源的,均需提出三家以上满足使用要求的供应商、产品技术参数,同时提出公共参数、功能、商务和服务等要求;
(四)负责采购项目技术答疑和现场踏勘;
(五)针对学校集中采购项目,可提出相关供应商资格条件,推荐供应商并参与资质审查和考察;
(六)参加采购招标活动;
(七)负责与中标(成交)供应商洽谈、起草、签订合同并督促其如约履行;
(八)落实、检查已采购项目的完成进度、质量情况,严格履行合同;
(九)组织单位初级验收,验收合格后,验收报告报“采招办”,并同时申请学校验收。参与学校验收工作;负责采购项目经费的付款手续;
(十)负责项目完成后采购招标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交“采招办”归档,其中自主采购项目自行存档备案;
(十一)处理维保事项。
第十三条 财务部门管理职责:
(一)确定学校年度项目预算,按类别将全校所有采购项目计划下达到“采招办”、归口管理部门和项目需求单位,以利于采购项目统筹安排、集中实施。财务处将采购项目经费划拨到相关单位账户,采购招标后结余经费,由学校统筹安排使用,项目责任单位不得擅自使用;
(二)负责对学校全部采购项目经费来源、预算、付款方式和资金使用情况的审核把关,负责项目经费的支付及结算工作;
(三)负责采购项目采购计划表、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发票及其他相关资料的审核并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第十四条 凡符合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服务项目,必须按规定纳入政府集中采购,按政府集中采购有关规定和程序实施采购。
委托代理机构采购的,“采招办”按管理部门有关规定负责协调、委托有资质的代理机构(可优先选择甲级机构)进行采购招标。
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的货物、服务类项目,按管理部门、学校相关规定及程序实施采购。
第十五条 凡未列入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以下及批复为学校自主采购的货物、工程、服务类项目,全校同类采购项目单项或批量年度预算在5万元及以上的,均纳入学校集中采购管理,按本办法相关规定实施采购。
年度预算计划内同类采购项目要尽量减少批次,非特殊情况原则上采用批量集中采购方式,一次性完成采购,不得化整为零。需办理政府采购审批手续的采购项目,按财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由项目资金责任单位或需求单位自行组织实施。负责采购的部门必须按本部门有关采购规定、秩序、流程实施采购活动。部门内采购项目应公开透明,部门领导班子应集体研究采购项目内容和采购方式,经办人员不得少于3人;采购项目原则上需签订采购合同,采购手续齐全,相关采购资料(包括招投标(谈判)文件、询价单或供应商报价单)存档备查。
第十七条 特殊情况的处理:
(一)对使用接受捐赠资金的项目,若捐赠人有特殊要求的,按学校与捐赠人签订的协议办理,并将具体情况书面交“采招办”备案;
(二)对使用国际组织援助资金的项目,资金提供方对采购招标的具体条件和操作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不得违背国家和学校的根本利益。
第十八条 学校采购项目招标方式主要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非招标采购方式主要包括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
第十九条 学校集中采购项目,一般由“采招办”根据采购招标管理规定和项目实际情况,以维护学校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审核、确定采购方式,组织学校集中采购,并处理招标、谈判现场以及采购过程中发生的实际问题。
第二十条 为提高学校集中采购效率,应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和通讯技术,条件成熟时适时建立互联网采购平台,逐渐开展校内电子采购活动。
第二十一条 采购招标工作主要包括:项目申请、主管部门项目审批、技术指标审核、采购招标文件编写、答疑、踏勘现场、开标、评标(审)、合同签订、验收、付款和资料归档等环节。学校集中采购还需组建专家评审小组、发布信息、组织采购招标活动等。
第二十二条 采购项目实施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和学校集中采购应具备的条件:
(一)采购项目已立项:立项工作按项目类别由归口管理部门或需求单位负责,采购项目已列入年度预算计划,资金来源明确并已到位;
(二)填报采购项目申请报告:由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或需求单位向“采招办”提交项目采购招标申请,按照归集好的项目类别进行填报,需列明项目名称、编号、资金来源、采购内容等信息。申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以及采购进口产品的应特别说明;
(三)提交采购项目申请时,同时提供采购项目的技术资料(技术参数,功能要求等)、商务要求、合同主要条款等相关信息,内容要完整,符合采购相关管理规定及要求,满足采购招标需要,其他相关资料准备齐全,一并提交。已明确为学校集中采购项目的,可直接提交采购招标文件草案;
(四)单价10万元以上、批量在50万元以上的货物类、服务类项目须提交采购调研论证报告;
(五)采购进口设备,提交本专业专家论证报告和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市采购管理办公室批复的采购文件;
(六)财政评审项目(如工程类),提交唐山市财政评审中心评审报告;
(七)工程类项目,视建设规模情况,提供上级批复文件、施工(方案)图、工程量清单(造价单)等采购招标所需资料;
(八)申请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提交论证申请报告。
第二十三条 采购项目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各归口管理部门按职责范围对各需求单位的年度采购项目计划进行核实、汇总。采购项目申请报告可按实际需求时间分批向“采招办”报送,但类别相同的采购项目必须按年度预算计划一次性报送。采购申请报告应当至少提前两个采购周期提交至“采招办”(以计划签订合同时间计算,学校集中采购的,一般项目周期为30日;政府集中采购和代理机构采购的,一般项目周期为45日至60日);
(二)“采招办”受理采购项目申请报告后,根据学校年度采购项目预算计划,统筹安排全校各类项目采购时间,并按规定程序组织上报管理部门,审批采购形式,组织实施采购;
(三)采购项目预算一经批复,不得随意撤销、变更。未列入当年采购预算,或未办理预算调整及补报审批手续的,非特殊情况不予实施采购。特殊情况确须增加或调整的,按预算申报流程办理。
第二十四条 批复为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项目,根据批复的采购形式,由“采招办”组织、指导各归口管理部门审核、上报采购项目需求要求、技术参数,提供招标、谈判和询价文件所需的相关内容、材料,参加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采购招标活动,须备案采购招标结果及相关材料。采购招标、谈判和询价文件由各归口管理部门与“采招办”共同审签。
第二十五条 属于或批复为学校自主采购的项目,由“采招办”根据采购项目的类别、大小和需要组建相应的学校集中采购项目工作小组,此工作小组属临时性机构,旨在针对具体项目研究采购方案,审核采购招标文件,协调采购工作进度,完成采购工作。
学校集中采购项目工作小组由“采招办”人员担任组长,成员由项目归口管理部门、需求单位人员组成。如项目需要,可邀请相关职能部门、法律顾问及其他相关专家参加。“采监办”人员负责监督此工作小组各项工作。
学校集中采购项目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审核采购项目立项及经费情况;审核采购方式;拟定被邀请供应商名单;审核采购文件内容;审议采购工作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六条 学校集中采购工作程序如下:
(一)“采招办”接受学校集中采购项目申请后,根据项目金额大小、技术要求、工程状况、市场行情等情况,确定采购方式;
(二)需求单位或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提交采购招标文件草案,学校集中采购项目工作小组负责审核,经审核通过后,方可对外发布。
采购招标文件须清晰、明确地提出所有实质性的要求和条件,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谈判邀请函;
2.采购招标项目技术、商务、安全和服务要求;
3.投标人(供应商)须知;
4.合同的格式、主要条款和其他需要提出的有关要求;
5.投标、响应文件格式及要求;
采购招标文件不得有以下内容:
1.要求或者标明供应商名称;
2.含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服务等条件或者歧视条款;
3.与已核准的采购范围、评标(谈判)办法等内容存在实质性偏离。
(二)“采招办”在学校网站上公开发布招标采购公告或发出采购邀请函,公告发布时间不少于各采购形式的法定时间;
(三)“采招办”接受投标人(供应商)报名并进行登记;对接受参与邀请招标的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
(四)“采招办”向投标人(供应商)发布采购招标文件;
公开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邀请招标不得少于27日。
非招标采购方式的谈判(磋商)、询价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提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需澄清、修改采购招标文件的,按相关采购方式有关规定及时限执行。
因特殊原因造成采购活动暂停或终止的,应及时发布暂停或终止采购活动公告或发出书面通知。
(五)需要考察投标人(供应商)或者需要投标人(供应商)踏勘现场的,由“采招办”组织考察工作;
(六)组织学校集中采购招标活动,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并在学校网站上发布中标公告。
1.采购招标活动由“采招办”组织并主持,代表学校邀请合格投标人(供应商)参加,并按照采购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采监办”监督人员全程参与、监督,“采招办”工作人员负责对采购招标活动记录存档备查;
2.评标小组负责评审工作,组长由“采招办”委任。评标小组成员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在开标前24小时内,由“采招办”从学校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或邀请校外相关专业专家担任,“采监办”负责监督。评标小组由技术、经济等有关专家、需求单位代表组成,成员人数为3人及以上单数,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取实名方式进行评审;
3.采购招标项目评审。评标小组依据采购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响应性文件的主要技术要求、商务条款进行评审和比较,以方案可行性、质量可靠性、技术先进性、报价合理性以及良好的售后服务承诺等为依据,客观公正审慎地进行评审。经资格性审查、符合性审查、比较评价后,确定评审结果。书面评审报告提交“采招办”;
4.评审结果公示。“采招办”对评审报告进行审核、确认,中标候选人或预成交供应商确定后,在学校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三天;
5.公示结束后,如无异议,由“采招办”向中标人或成交供应商签发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七条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代理机构采购项目和学校集中采购项目中标公告发出后,由项目需求单位或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在30日内拟定合同文本,履行校内合同会签程序,代表学校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
采购招标文件与响应、投标文件以及澄清文件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订立合同时,不得另外订立违反采购招标文件和响应、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协议;不得对采购招标文件和响应、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合同上须加盖学校公章,同时加盖骑缝章。全部政府集中采购项目、代理机构采购项目和学校集中采购项目合同须经归口管理部门、“采招办”、学校法制办、校级领导审核会签后方可签发。
第二十八条 合同履行期间,合同签订单位和中标(成交)供应商、要严格遵守合同条款履行各自义务,按时完成采购招标项目的建设、安装、验收工作。
第二十九条 合同签订生效后,原则上不得变更。确因特殊情况或不可预测因素需要合同变更的,由需求单位或归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合同申请,说明理由,由“采招办”、主管校级领导组织召开有关人员参加的专门工作会议研究议定后(形成会议纪要)方可变更。变更合同需另外签署协议。
第三十条 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和学校集中采购项目相关材料均由“采招办”统一进行分类管理、归档,并按档案管理规定妥善保存。具体包括:
(一)采购计划表、财政评审报告、采购项目申请登记表;
(二)采购招标公告;(预)中标公告;
(三)采购招标文件;投标(响应)文件;
(四)学校集中采购项目评审材料(包括签到表、报价单、专家评审意见、采购活动记录表等);
(五)中标通知书;
(六)合同文本,协议;
(七)验收报告;
(八)其他材料。
第三十一条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代理机构采购项目的异议和投诉处理,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学校集中采购项目的异议处理:
(一)供应商针对采购招标公告、采购招标文件和采购招标评审过程以及评审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可以书面形式在有效时限内向“采招办”提出异议;
(二)异议由“采招办”按照上级、学校有关规定和相关程序进行处理,对逾期送达或不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的异议不予受理;
(三)“采招办”收到异议书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做出书面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未公布的招投标过程和评审结果情况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公平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学校集中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
(一)异议人对“采招办”未在规定期限内做出答复,或对有关异议答复不满意,异议人应当在收到答复或答复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监察处提起投诉;
(二)投诉由监察处按照上级、学校有关规定和相关程序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异议人、投诉人、评审小组、相关部门以及学校法律顾问应当积极配合“采招办”、监察处对异议和投诉进行核查处理。“采招办”协调有关需求单位、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做出初步答复和解释,由“采招办”、监察处再按规定分别统一答复异议人、投诉人。处理异议、投诉事项期间,可视具体情况暂停采购活动。
第三十五条 经核实属有效异议和投诉的,中标结果无效,除采购任务取消外,“采招办”应修改采购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招标活动。
经核实属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异议和投诉的,“采招办”、“采监办”根据管理权限予以驳回,对异议人、投诉人提出警告。
第三十六条 监察处是学校采购招标活动监督检查的主要责任单位,学校采购招标工作应接受上级监管部门和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以及广大群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学校采购招标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检举和投诉。
第三十七条 “采招办”应当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明确采购招标活动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建立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自觉接受监督,切实加强反腐倡廉建设。
第三十八条 学校采购招标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参与采购招标活动的人员、评审专家和监督人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必须主动回避。投标人、供应商认为学校参与采购招标工作的人员与其他投标人、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提出回避申请。
第三十九条 参与采购招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对于下列违法违规行为,学校应责令改正,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各级领导利用职务上的影响插手采购招标工作,擅自决定供应商或同意供应商将中标、成交项目转包他人的;
(二)将必须进行集中采购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和学校集中采购的;
(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采购招标管理办法,从而造成价高质次,甚至不能使用等情况的;
(三)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对潜在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或者采购、招标文件指定特定的投标人(供应商)含有偏向性等内容的;
(四)明招暗定或与投标人(供应商)恶意串通损害学校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五)在采购招标活动过程中不按法定程序和规则进行以及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六)泄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应当保密的信息资料等其他情况的;
(七)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或签订、履行合同质量、进度等情况与采购招标文件不一致的;
(八)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九)其他违法违规的行为。
第四十条 参与采购招标活动的供应商应本着“质量第一、优质服务、公平竞争”的原则,参与我校采购招标项目的竞争,不得通过行贿、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方式获得中标。参与学校集中采购活动时,上述行为一经查实,则取消其入围资格;已中标者,取消其中标资格或终止合同;同时将其列入不良记录名单,不再允许其参加学校集中采购招标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原《唐山学院采购管理暂行办法》(院发〔2013〕35号)同时废止。与本办法相冲突的学校其他有关规定,依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以及执行过程中与国家省、市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相抵触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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