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学业考核的目的是督促学生系统地掌握和巩固所学知识,引导学生不断改进学习方法,增强学习能力,提高学习质量;使教师了解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程度和运用能力,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促进学校对教学效果进行分析与评价,总结教学及教学管理经验,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学生的成绩是反映学生学业水平的主要依据,也是检验学校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任课教师、课程承担单位、学生所在院系和教务处在成绩管理工作中的各个环节,要坚持公平、公正、诚实、严谨的原则和严肃、认真、细致的工作态度。
为加强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专科学生学业考核与成绩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考 核
第一条 学生学业考核要以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为基本依据,以教学大纲为标准,考核学生对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的掌握情况,突出应用型人才的培养,注重实践教学环节的考核。
第二条 学生应当参加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和实践性教学环节的学习和考核。学业考核内容具体包括:
1.理论课程的考核;
2.实验类课程或实验教学环节的考核;
3.各类实习(实训)、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及其他实践教学环节的考核。
第三条 学生经注册,并选定课程后,在学习过程中能遵守学校教学管理有关规定则取得考核资格。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教师应不予考核:
1.未能通过注册者;
2.未被允许参加课程的学习或未选课者;
3.缺交作业累计达l/3者;
4.初修某门课程累计缺课超过该门课程总学时数1/3者。
对于1、2款的认定任课教师应以教学管理部门提供的学生名单或允许参加课程学习的审批手续为准;3、4款以任课教师掌握的学生实际的学习情况为判定依据。学时的计算方法为:公益劳动、实习、课程设计、社会实践、毕业设计(论文)等教学计划规定的集中教学实践环节,每天以6学时计算;理论课按实际教学时数计算;军训按每天8学时计算。
第四条 依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按照课程的性质和内容,考核方式分为考试、考查两种。考核的方法一般可分为笔试、口试、技能操作考试等形式。
第五条 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的考核
1.以考试方式进行考核的理论课均须进行期末考试。期末考试由学校或院系部统一进行安排,相关要求按照《唐山学院考试工作管理规定》执行。
2.以考查方式进行考核的理论课采用分阶段考核的方式进行,不允许一次考核定成绩。考查课程的考核由任课教师自主安排,须在课程结束前随堂完成。
3.课程中的实验教学内容和实验课程的考核以考试的方式进行,由课程承担单位进行组织,具体要求按照唐山学院《实验教学管理办法》执行。
4.实习(实训)、课程设计和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教学环节以考查的方式进行考核,具体要求按照实践教学管理的相关文件执行。
第六条 围绕培养应用型人才,教师应不断更新教育教学观念,积极探索考核方式和方法的改革,使考核工作更好地为人才培养服务。考核方式或方法出现重大改革时应经课程承担单位论证审核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三章 成绩的评定
第七条 学生成绩一般采用百分制,对于不适宜百分制评定的,可采用五级制评定(优、良、中、及格、不及格);公共任选课成绩采用二级制评定,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级。
第八条 考核成绩在60分及以上或及格及以上,即为该课程或环节考核合格,学生则获得相应学分;成绩在60分以下或不及格,即为该课程或环节不合格,学生不能获得相应学分。
第九条 考试课总成绩,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平时成绩可根据课程性质在总成绩中占10%~30%。平时成绩根据平时测验、学生作业等情况和实验成绩进行综合评定,实验成绩在总成绩中所占比例依据实验学时所占该门课程总学时的比例确定,但原则上不超过20%。对于参加国家或省统考的课程,成绩评定办法学校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考查课成绩由教师根据学生学习情况(课堂表现、作业情况、测验成绩和实验成绩等)进行评定,教师可根据课程性质及教学要求确定各部分在成绩中所占比例;考查课成绩采集的次数根据学时的情况由任课教师确定,原则上不得少于4次。
第十条 任课教师须在第一次讲课时告知学生该课的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
第四章 成绩管理
第十一条 学生学业成绩实行院、系两级管理。学校教务管理部门设专人负责管理全校学生的学业成绩,各院系由教务管理人员负责管理本部门学生的学业成绩。
第十二条 成绩的提交
1.教师必须按时提交成绩。考试课应在考试结束后一周以内提交成绩;考查课应在课程结束后一周内提交成绩;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提交成绩的情况,须提前将情况报教务处,批准后在教务处指定时限内提交成绩。
2.成绩评定完毕后成绩提交工作包括网上成绩提交和纸质成绩单提交两部分。网上提交成绩是教师成绩评定完毕后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教务管理系统中录入并提交成绩;纸质成绩单提交是在网上成绩提交完毕后,从教务管理系统中打印成绩单一式二份,由任课教师签字后,在规定时间内,一份交教务处,一份交学生所在院系。两部分皆完成方可视为成绩提交完毕。
3.院系各级成绩管理人员须对教师成绩提交情况进行监控和检查,对于未能按时提交成绩的教师应报教务处按相关办法处理,对于格式和填写内容存在问题的成绩单要及时发现并要求相关教师按照修改成绩的相关程序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成绩的修改
1.成绩提交后五日以内,发现提交的成绩有错误,且尚未造成严重影响的可由任课教师提出成绩修改申请并附平时成绩单、试卷等相关材料,经院系负责人审批后报教务处,由教务处处长批准后方可修改;影响面大,学生反响强烈或影响到学生学籍异动的参照第十三条第二款办理。
2.提交成绩有错误,影响面大、影响到学生学籍异动的或成绩提交五日以后发现提交成绩存在错误的,由教务处责成该课程承担单位所在系出具情况说明并附平时成绩单、试卷等相关材料,经院系负责人、教务处处长、主管院长审批后方可修改;学校同时根据《唐山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追究相关教师的责任。
第十四条 成绩的保存
1.学生成绩采用电子成绩与纸质成绩单两种保存方式。电子成绩保存于教务软件数据库,由教务处对其作定期备份、异地存储;纸质成绩单由教务处与学生所在院系分别保存,要明确专人负责,按班级、分学期进行整理,应建立健全学生成绩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成绩管理的完整性和规范性。
2.学生毕业二年以后,教务处保管的纸质成绩单移交学校档案室保存。
第十五条 成绩的公布与查阅试卷
1.每学期成绩提交后,由教务处负责将成绩在教务网络管理系统上发布,供教师及学生查询。
2.学生对考试成绩有疑问可以申请查阅试卷。学生申请查阅试卷须在成绩公布一周内填写《试卷查阅申请表》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由学生所在院系提请教务处受理,教务处组成由学生辅导员、课程所属教研室主任和教务处相关人员组成的小组对试卷进行查阅,并在在申请表上填写处理结果。
第十六条 成绩证明
1.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成绩证明由学生所在院系按规范格式打印并审核后加盖公章,经教务处确认后有效。
2.学生毕业档案使用的成绩单由教务处统一出具。
3.已毕业学生的成绩证明由学生本人携带有效证件向教务处提出申请,教务处核对学生身份后出具成绩证明。
第五章 补考、重修、缓考
第十七条 经考核,理论课程成绩不合格者可参加下一学期初补考。
第十八条 补考工作的相关要求
1.参加补考资格和条件
(1)理论课程考核不合格者;
(2)因缺交作业累计达l/3者该门课程不予考核的,补齐作业可参加学期初补考;
(3)公共选修课考核不合格者不予补考,应再次选课;
(4)申请重修课程考核不合格者不予补考,可再次申请重修;
(5)考试课无故缺考而无成绩者,不得参加下一学期开学初的补考;
(6)考试中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试成绩无效,不允许参加学期初补考,应重修该门课程。
2.补考成绩按考试卷面成绩评定,成绩合格一律记为60分或及格,成绩单中标注“补考”字样。
第十九条 经考核,课程成绩不合格或因缺交作业和上课学时不够而不予考核的,可申请重修该门课程;实践课程不及格者和不具备考核资格的课程必须重修。
第二十条 重修工作的相关要求
1.课程重修的具体情况
(1)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可申请重修;
(2)实践教学环节考核不合格者必须申请重修;
(3)实验成绩考核不及格者必须申请重修该门课程;
(4)因累计缺课达到一定的学时数或缺交作业达到一定比例而不予考核的课程必须申请重修;
2.每个学生每学期申请重修课程及实践教学环节原则上不能与该生正常修读课程及实践环节在时间上冲突,每学期申请重修课程及实践教学环节原则上不超过2门。
3.经院、系审核,教务处备案,学生可以申请学校认可的网络在线开放课程,重修不及格课程。
4.重修课程成绩根据课程的考核方式与成绩的构成方式进行评定。
5.申请重修人数较多的课程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单独开设教学班级,未单独开设教学班级的跟随下年级相应课程重修。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生病、特殊情况而不能参加期末考试者,应当在考前持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或特殊情况证明向本院系提出缓考申请,经院系负责人同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学生在下学期开学前凭缓考通知单到教务处办理补考或重修手续。缓考的学生应参加学期初的补考,成绩按实际考试成绩登录。缓考不及格者可选择重修。补考不允许缓考。
第二十二条 学生因身体原因不能正常跟班上体育课的,需个人提出申请并提交指定医院证明,经学生所在院系、校医务室签署意见,由体育部认定报教务处审批同意后,上体育保健课,经考核给予相应成绩(按及格、不及格两级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唐山学院普通全日制学生学业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院发〔2013〕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在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