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申诉制度,保证学校对学生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家教育部2016年12月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申诉的范围及相关内容:
(1)学生或其代理人对学校做出的取消入学资格、纪律处分、退学处理有异议,可以提出申诉。
(2)学生或其代理人对学校或教职员工侵犯学生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提出申诉。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唐山学院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籍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唐山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法制办,负责接收申诉申请书等相关材料和档案管理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法制办主任兼任。
第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应为单数,设主任一名,委员若干名。主任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委员分别由院长办公室、学生处、教务处、监察处、安全工作处、招生就业处及团委等单位负责人担任,其余委员由学校法律顾问、两名教师代表和两名学生代表担任。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参与学生申诉的审理,遇下列情形应予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4)当事人要求回避并且理由正当的。
第三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七条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取消入学资格、纪律处分、退学处理有异议或不服的,应当在收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视为放弃申诉。
第八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校做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书(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学号、姓名、性别、班级、联系电话、地址、邮政编码等。
(2)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3)提出申诉的日期。
(4)本人签名。
第九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3日内,区别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1)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2)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过期仍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诉。
(3)不属于申诉范围,不予受理。
第十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5日内,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并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15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做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书面审查或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
采用书面审查方式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对学生申诉的书面材料、证据和相关部门的处理材料、证据进行全面、详实的核查。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采取听证方式进行调查的,应当按照第四章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做出下列决定:
(1)原处理或处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或处分决定。
(2)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原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做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做出决定。
第十三条 申诉处理意见必须获得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含)成员的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受理申诉的机关应当将《学生申诉复查决定书》通过学生签收、挂号邮寄等方式送达学生或学生法定监护人,或在校内布告栏、校园网上公示15天,复查决定生效。
第十五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或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下列情况除外:
(1)申诉人或其代理人申请,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批准的;
(2)由于其他特殊原因,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应当暂停执行的。
第十六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学生申诉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七条 在未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受理申诉的机关在接到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十八条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九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
第四章 听证的规定和程序
第二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申诉人或其代理人请求,或申诉人或其代理人未请求听证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应当实施听证程序的,在征得申诉人或其代理人同意后,可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听证会,会议主持人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担任。
第二十一条 听证会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2)决定听证会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3)询问听证参加人。
(4)接受并审核有关证据。
(5)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6)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二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二十三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当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二十四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二十五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宣布案由。
(2)做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3)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4)经听证会主持人允许,听证会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询,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5)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6)听证会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第二十六条 听证会记录员应当将听证会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会主持人和听证会记录员签名。听证会笔录还应当由当事人审阅无异议后当场签名。
第二十七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会主持人应当主持起草《听证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投诉。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解释权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