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集体领导,保证党委议事决策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切实提高议事决策水平和领导能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河北省普通高等学校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我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党委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三条 党委常委会主持学校党委经常工作,对党委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二 议事范围
第四条 党委常委会主要议事范围如下: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重要指示和重要任务的实施方案。
(二)学校办学思想,整体发展规划,学校基本管理制度和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调整。
(三)学校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统战工作、和谐校园建设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学校干部队伍的培养选拔、日常管理、监督约束、激励关爱等方面重要事项,中层干部的职务任免事项。
(五)人才队伍的建设规划,优秀人才培养引进政策及办法,重要人才的调入调出,人员编制配置方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方案。
(六)教师队伍的建设规划,教师录用引进、师德师风建设、管理监督、教育培训和激励关爱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学校内部组织机构、学科专业的设置及调整,教育教学改革方案,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八)学校重要资源和重大资产的管理和处置,年度财务预决算、大额资金使用,学校重大基建项目、产业发展计划及政策,国内外重要合作交流事项。
(九)审议党委年度工作计划、党委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和院长工作报告。
(十)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教代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十一)其他需要常委会研究确定的重大事项。
三 议事程序
第五条 常委会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与院长沟通后确定,会前应提前告知其他班子成员。属于行政工作的议题,一般应当先由院长办公会研究,或经院长批示后提出议题。会议应当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不得临时动议或表决事项。提出的议题应由有关部门形成书面材料,于会议召开前一天交党委办公室分送各位常委。
第六条 常委会会议应当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和议而不决、决而不行。讨论决定学校重要事项前,应当进行充分酝酿。需要提交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书记要提前和有关常委进行充分酝酿。对干部任免事项,应在党委书记、院长、分管组织工作的副书记、纪委书记等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会前酝酿不得代替常委会会议决策。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
第七条 常委会会议坚持一事一议,先由议题承办部门、单位负责人介绍情况、作出说明,提出议题的领导班子成员作简要说明。参加会议的常委应切实履行职责,充分发表意见,对不属于自己主管的工作也应当从全局出发关心支持,加强研究,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会议召集人严格执行末位表态制度,必须在听取其他常委意见后再表态。
第八条 在对所议事项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会议主持人集中意见,提出决策建议,进行表决。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内容的不同,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会议表决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常委的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当记录在案。会议决定多个事项,以及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项、逐个表决。
第九条 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当场宣布表决结果。对讨论中的不同意见应认真考虑,如发生较大分歧且双方人数接近的,除紧急情况下必须按照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提交下次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
四 会议组织
第十条 常委会会议为例会,每两周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或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具体时间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第十一条 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不是党委常委的院长、副院长可列席会议,其他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根据议题需要确定。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书记、院长一般应当同时参加会议。常委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需提前向书记请假,可用书面形式表达意见。
第十二条 党委办公室负责会务工作并做好会议记录,决定事项应当编发会议纪要,分送领导班子成员,必要时发有关部门和下级党组织。
第十三条 对因故未能参加会议的党委常委,会后应由党委办公室向其汇报会议情况。
五 落实与督办
第十四条 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对常委会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坚决贯彻执行。领导班子成员要遵守政治纪律,树立大局意识,对会议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反映,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之前,应当无条件执行。
第十五条 常委会会议决定的事项,由院长办公会或主管校领导负责组织实施,协调解决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及时向党委书记报告执行进展情况。
第十六条 党委办公室负责常委会会议决议执行的督办和检查,及时向党委书记汇报。学校党委要加强对领导班子成员贯彻执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不执行党委决议而严重影响工作的,应根据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 会议纪律
第十七条 常委会成员应在开会时间和精力上予以保证。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严防发生迟到早退、无故缺席等现象,中途不得离开会场或者长时间在会场外停留。因故请假者须事先向主持人说明情况并经批准。
第十八条 常委会会议的内容,除经会议决定可公开公布的以外,与会人员均应严格保守秘密,对会议中议题的讨论言论、意见等不得向外传播。凡违反保密规定的,应根据情况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 会议议题内容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会议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 常委会成员如需查阅会议记录,可到党委办公室查阅;其他与会人员需要查阅本人在场时讨论事项的会议记录,由党委办公室按指定范围查阅后告知结果。如需到档案室查阅会议记录,须列出所查阅范围和问题,经党委办公室主任书面批准后,方可查阅。
七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2018年7月发布的《党委常委会议事规则(2018年修订)》(党字〔2018〕5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