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保留公务用车的使用管理,规范保留公务用车的使用行为,根据《唐山市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以及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留的公务用车,是指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保留的生产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允许配备的实物保障工作用车。
生产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是指为必要的外事活动、对外交流、驻村扶贫、校企合作联络沟通、教学实习基地和学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学术交流与科研活动、突发事件和后勤服务等业务提供保障的车辆。
允许配备的实物保障工作用车是指为不选择领取公务交通补贴的党政主要负责人保留的侧重工作用车。
第三条 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经批准保留的公务用车全部纳入编制管理,涂装明显的统一标识,加装卫星定位系统,纳入信息化管理平台。
第四条 保留公务用车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提高使用效率,降低使用成本,严禁分散使用管理。严格落实回单位停放、节假日期间封存停驶等制度。
第五条 保留公务用车的使用,必须严格执行申请报批程序,经使用人申请、填写制式派车单、车辆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使用人所在部门的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六条 实行保留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责任制,健全各项车辆使用管理制度。要分车建立保留公务用车费用专账和使用登记表,严格登记车辆使用记录,包括车辆行驶里程、燃油费、维修费等内容;按照车辆运行费用科目和使用情况详实记录各项信息,做到用车登记、有车有账、凭单出车、一车一档。加强保留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绩效的评价工作。保留公务用车全部纳入年报范围。每年3月1日前,按有关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严格落实中央“六不得”要求,即任何单位、任何人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不得以公务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公务人员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
第八条 严禁改变保留公务用车的用途,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车辆。严禁将生产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作为领导干部个人固定用车使用或侧重使用,严禁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保留公务用车。不准公车私用。严禁将保留公务用车用于婚丧喜庆、探亲访友、度假休闲、接送亲友、接送子女上下学等非公务活动。保留公务用车不准停放在居民小区、消费娱乐场所、酒店、中小学校和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
第九条 加强车辆监督管理。定期将保留公务用车的使用情况,利用电子屏、简报、公示栏、内网等形式进行公示,接受广大教职工的监督。
学校纪委以及监察处、审计处对保留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纠正和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