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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学院公务交通费使用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9-05-10  查看次数:

根据《唐山市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唐山学院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的有关要求,我校从20192月起实行公务交通费报销制度。为加强公务交通费的使用管理,经学校研究决定,对我校公务交通费使用规定如下。

一、公务交通费是指各单位人员因工作需要在唐山市市区内(路南区、路北区、高新区、开平区)从事公务活动所发生的交通费用。本规定所称“公务活动”,指各单位人员按照学校指派开展的事务性工作。

二、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学校有关用车管理规定,开展公务活动时可采用社会租赁、公共交通、网络约车、拼车等公务交通替代方式出行。

三、不在公务交通费项目范围内报销的有以下内容

1.各单位开展实习实训、教学实践、社会实践、学科竞赛、军训活动、党建活动等集体出行发生的交通费用。

2.各单位组织会议、培训等活动租车发生的交通费用。

四、每年在学校预算安排的公务交通费额度内,根据各单位人员结构均衡测算各单位应分配的公务交通费。各单位在本年度预算额度内使用公务交通费,凭据报销。

五、各单位人员公务出行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

六、各单位人员必须持公务出行审批单和合法的公务交通票据报销。

七、公务交通费实行月报制度,每月7日前,由各单位专人填写《公务交通费报销汇总单》和《公务交通费报销明细单》,统一报销本单位上月的公务交通费用。

八、各单位应加强内部控制,严格管理本单位人员公务出行活动和经费报销,自觉接受学校监察审计部门对公务出行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监督检查。

九、本规定自201921日起执行,由办公室、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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