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调动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励广大教师多出成果,多出有社会影响力的高水平成果,学校支持资助教师出版学术著作,为规范资助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资助原则
第二条 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注重质量水平,树立精品意识,提高原创能力;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注重思想性,坚持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章 资助条件
第三条 申请出版资助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著作的第一作(译)者须是我校在岗教师;
(二) 著作内容应与申请者工作中从事的专业技术领域密切相关;
(三)著作申请者要在相应学科领域内有系统性深入的研究,著作中大部分内容为自己的研究成果,所撰写的著作应在理论上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或在实验上有重要的发现和创新,或在实践上有重要的借鉴推广价值;
(四)著作内容每10万字应有不少于3篇申请人为第一作者的期刊论文支撑,其中至少2篇为核心期刊及以上水平的论文,论文须在参考文献中与相应章节对应;
(五)拟出版的学术著作文字总复制比不超过30%;
(六) 受资助出版的学术著作第一次印刷册数不低于300册。
第四条 以下类别的著作不予资助:
(一) 编著、非学术型的译著、论文集、科普读物、教科书、工具书及其他不属于学术专著范围的著作;
(二)不公开发行的著作;
(三)有知识产权争议的著作。
第四章 资助经费来源
第五条 出版资助经费的构成
(一)学校专项出版基金;
(二)各院系部学科建设、科研平台建设、创新团队建设等建设经费;
(三)学校资助的科研课题匹配经费、博士创新基金等。
第五章 资助经费标准
第六条 资助标准
(一) 在A级出版社出版且字数在15万字以上的学术著作,资助金额每部不超过3万元;
(二) 在B级出版社出版且字数在15万字以上的学术著作,资助金额每部不超过2万元;
(三) 在其他出版社出版且字数在15万字以上的学术著作,资助金额每部不超过1.5万元;
(四) 出版字数在10-15万字之间的,最高按上述标准的70%予以资助,字数低于10万字的不予资助。
第七条 学校专项出版基金只资助在A级、B级出版社出版的学术著作。
第六章 资助程序与管理
第八条 申请
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唐山学院学术著作出版基金申请表》;
(二)完整书稿;
(三)出版社图书出版合同(协议);
(四) 译著出版还需原始授权书或原出版国版权局许可文件以及其他必要的法律文件。
申请学校专项出版基金资助的报科学技术处审核,申请其他资助资金的报各院系部审核。
第九条 内容初审
自然科学类学术著作报科学技术处审核;哲学社会科学类学术著作中涉及意识形态领域的著作除报送科学技术处审核外,还需报党委宣传部审核。如出现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错误言论,一律不予资助出版。
第十条 评审
申请学校专项出版基金的由科学技术处组织专门评审委员会进行会议评审。申请其他资助资金的由各院系部组织,获得出版资助后须将《唐山学院学术著作出版基金申请表》上报科学技术处备案。
评审委员会至少由5-7位相关学科领域校内外同行专家和校(院系部)学术委员会有关成员组成,2/3以上委员同意方可获得资助。申请者需在评审会上陈述答辩,评委进行质疑提问。
第十一条 资助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科学技术处或有关院系部根据资助标准拨付获准数额的出版资助经费。受资助者一般应在批准资助后半年内出版著作,未能出版的,学校根据具体情况撤销或追回资助。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在原约定时间出版的,由受资助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情况(附出版社开具的证明),经资助批准部门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出版时间,但最多不超过半年。
第十二条 学校著作出版资助工作由科学技术处归口管理。学校专项出版基金由科学技术处管理,其他资助资金由各院系部管理,报销程序按学校有关制度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三条 依托上级拨款或企事业单位委托的项目出版学术著作的,需按资助程序进行审批,但资助经费数额不受限制。
第十四条 受到唐山学院学术著作出版资助的著作,须在扉页上标注“唐山学院学术著作出版资助经费资助出版”字样。在著作正式出版后,应向所属单位资料室、科学技术处、校图书馆各送5本著作存档。
第十五条 获得资助出版的著作,如发生知识产权纠纷,其责任由作者自己承担。如发生抄袭、剽窃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唐山学院学术专著出版基金管理办法》(院发〔2012〕28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