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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学院“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21-09-01  查看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的精神,充分调动全校教职工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以下简称 “ 三育人 ” )的积极性,提高全员德育意识,切实改进和加强学校德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唐山学院工作的全体教职工。学校是育人的场所,学校的一切工作都应该以育人为中心,努力培养学生成为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是党和国家对高校教职工的基本要求,是每个教职工必须履行的崇高职责。
第三条  “ 三育人 ” 工作坚持党委领导、行政支持,工会具体协调,教职工积极参与的原则。学校各级党政工组织必须高度重视 “ 三育人 ” 工作,通过评选表彰先进、树立典型、建章立制,使 “ 三育人 ” 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在全校形成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浓厚氛围。
第四条  做好教书育人工作是教师的天职,做好管理育人和服务育人工作是干部、职工的基本职责。抓好“三育人”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第五条 “三育人”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体教职工要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切实提高自身的理论素养和业务水平,增强服务意识,不断加强思想道德和职业道德修养。要结合本职工作对学生进行理想信念、道德情操、理论素质、行为规范的全面教育,形成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工作格局,把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有机地结合起来,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
第二章  教书育人
第六条  教书育人指教学人员把传授科学文化知识与思想政治教育有机结合,有目的、有计划地对学生进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使学生在学习专业知识的同时,受到思想道德方面的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教学人员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教书育人是教师应尽的义务和职责。
第七条  教书育人的基本要求: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热爱学校,关心学校,支持并参与学校改革,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团结同志,勇于进取。
(二)教学人员不仅是科学知识的传播者,也是学生健康成长的引路人。在教学过程中,注重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在传播先进的科学文化知识的同时,有意识、有目的地对学生进行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把传授科学文化知识与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有机结合,激发学生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而勤奋学习的自觉性,自觉引导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
(三)教书育人要贯穿于教学全过程,教学人员要严格执行《唐山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认真学习教育理论,研究教育思想,把握教育规律,要认真研究学生的思想和心理发展规律。在教学科研过程中,结合专业对学生进行科学思想、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的教育,自觉用唯物辩证法阐述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规律。坚持教育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坚持理论联系实际。
(四)教学人员要热爱学生,关心学生的全面发展,对学生既要严格要求,又要给予尊重。对学生的学业要认真考核,严格执行考试纪律,公正评定成绩,培养学生严肃认真、积极进取的学习态度。
(五)教学人员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治学态度等方面应成为学生的楷模。要严谨治学,刻苦钻研业务,切实搞好教学实践,积极参加教学研究和学术交流,努力把握本学科的最新研究成果,并融于课堂教学之中。要不断探索和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坚持教育创新。要掌握科学的教学方法,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因材施教,诲人不倦。
 
第三章 管理育人
第八条  管理育人是指管理人员充分发挥管理工作的育人职能,把管理教育与思想政治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管理人员要以育人为中心,树立育人意识,通过科学的管理方法、高尚的职业道德、良好的精神风貌,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培养学生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管理工作是学校各项工作系统有序、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是德育工作的重要环节。
第九条  管理育人的基本要求: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有明确的宗旨观念,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努力学习现代科学知识,热爱学校,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职责,模范地执行国家的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管理工作者要做到既懂得管理规律,又懂得教育规律。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和部门之间的关系。能够根据各部门的职责和任务,制定出定位准确、符合实际的规划和制度,促进学院的全面发展。坚持育人工作与本职工作相结合。
(三)管理工作者在制定教学计划、规章制度时,要全面体现党的教育方针和德育的要求,重视学生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创业精神的培养。
(四)管理工作者要增强服务意识,树立“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及时帮助师生员工解决学习、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培养人才为中心,通过有效的管理工作,努力为教学、科研服务,为基层服务,为学生服务,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五)在管理工作中建立良好的师生关系,加强与学生交流和沟通,关心和爱护学生。专职学生工作干部,要经常深入学生学习、生活的各个方面,帮助他们解决学习、生活中的困难,作学生的良师益友。领导干部要定期深入基层,听取师生对管理工作的意见,为他们排忧解难。
(六)管理工作者要以身作则,做出表率,讲大局,讲团结,讲奉献。提高工作效率,办事不推诿、不扯皮、不拖延。在管理工作中,要既能根据本职工作特点,善于决策,又能从大局出发,勇于开拓进取,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与同志紧密配合,互相支持,营造优良的育人环境。
 
第四章 服务育人
第十条  服务育人是指服务人员以出色的工作、良好的形象,通过为师生员工的学习、工作、生活提供优质服务,创造优美环境,保证教学、科研工作顺利进行,帮助学生解决思想、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十一条  服务育人的基本要求: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积极为教学、科研和师生员工服务。努力学习政治和业务知识,热爱学校,认真履行职责,爱岗敬业,无私奉献。
(二)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刻苦学习业务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对工作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出色地完成工作任务。
(三)具有严谨的工作作风和文明的行为举止,把服务育人落实到实际工作中去,在努力做好服务工作的同时,对学生进行文明行为素养教育,寓思想教育于服务工作中。
(四)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做到服务周到,态度热情,语言文明、衣着整洁,以优质的服务和良好的形象去感染和影响学生,把服务育人工作落到实处。
(五)加强与学生的沟通和交流,及时了解和满足学生的合理要求,帮助学生排忧解难。对学生的不良行为要耐心说服教育,做到既大胆管理,又注意方式方法,讲究教育效果,并将学生中存在的各方面问题及时反映给有关部门,积极协同有关部门做好育人工作。
 
第五章 组织领导
第十二条  “三育人”工作由院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工、团等部门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学院成立由书记、院长任组长,副书记、副院长任副组长,工会、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监审处、学生处、教务处、人事处、后勤处、团委等单位负责人任成员的院“ 三育人 ” 工作领导小组,实施对学校 " 三育人 " 工作的具体领导。“三育人”工作办公室设在工会。
第十三条   各总支要成立 “三育人”工作领导小组,将 “ 三育人 ” 工作寓于日常教学、科研、生活和管理工作中,列入工作计划,抓好落实;也可根据工作实际情况,补充指标体系。院属各单位要定期研究本单位“三育人”工作,落实学院“三育人”要求,制定本单位计划,负责检查、总结,组织经验交流、评选先进等。
 
第六章 考核奖惩
第十四条  “ 三育人 ” 工作是一项经常性工作,作为教职工考核的一项内容纳入学院的日常考核,党总支要充分重视这项工作,学院“三育人”工作领导小组要对各系部、各部门的“三育人”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在“三育人”先进教职工评选工作中,各总支按照规定的基本要求和名额,在广泛听取师生员工意见的基础上,自下而上推荐候选人。学院“三育人”工作领导小组对各部门推选的候选人进行全面审核,按评选总名额评选出学院“三育人”先进个人,报学院党委常委会审定批准。
第十六条  评选出的“三育人”先进个人要记入本人业务档案,作为年度考核和职务职称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七条  评选、表彰和奖励“三育人”先进个人的工作每年组织一次,评选表彰名额为10名,由学院颁发荣誉证书,并在学院网站和校园橱窗上大力宣传,同时给予适当物质奖励。 
    第十八条  各单位要不断注意发掘、培养先进典型,及时总结和推广“三育人”工作先进经验。
第十九条  学校“三育人”工作表彰奖励经费,由学院支出。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允许参加“三育人”工作先进个人的评选:
(一)考核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和受纪律处分者;
(二)发生教学、工作责任事故者;
(三)因工作失误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者;
(四)教职工个人全年事假超过7天或病假超过30天者。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三育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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