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学校的民主政治建设,规范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程序,依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学院事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院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民主治校的基本形式。
第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合并召开,每届五年,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代表会议。
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负责大会闭会期间属于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重要问题的处理。
第六条 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一)凡与学院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三)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为全院教职工总数的10-15%,代表中教师代表不少于代表总数的60%,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不超过代表总数的25%,女职工和民主党派职工应占适当比例。
第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程序
(一)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制定选举代表方案,内容包括:代表人数、组成比例、代表条件、选举单位划分、名额分配、选举办法等。
(二)各选举单位召开会议,依据分配的名额和条件,商定代表候选人名单(候选人名额一般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1/5),然后,按照差额选举的原则,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候选人当选应获选区全体教职工半数以上通过。
(三)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负责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审查内容为当选代表是否符合所规定的条件,是否符合所分配的结构、比例,是否符合民主选举程序。审查合格后进行公示,将代表登记表存档。
(四)教职工代表大会按党总支(直属支部)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团,民主选举正副团长。
第九条 代表调动、退休和撤换、增补程序
(一)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退休、调离本单位或离岗一年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对选举单位的教职工负责,并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监督。代表失去教职工信任的,由原选举单位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提出撤换申请。经同意后,召集原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开会讨论,允许本人申辩,全体教职工过半数同意撤换的,书面报告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同意后,宣布撤销其代表资格。
(三)代表出现缺额,应及时补选。补选代表条件和程序与选举代表相同。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
(一)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设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特邀代表一般指有影响的专家、学者、民主党派人士,离、退休的老领导及获得较高荣誉称号的教职工等;列席代表一般是未被选为正式代表的领导干部和中层干部等。
(二)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有发言权,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提出建议名单,报党委审定。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召开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召开程序
第一阶段:筹备阶段。
包括征集提案,确定大会议题和起草文件等。
(一)成立教职工代表大会筹备小组。筹备小组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有关成员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党委主管领导任组长、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副主席任副组长。筹备小组根据需要可设立若干工作组。
(二)确定大会议题。大会召开前,筹备小组围绕学院的中心任务,针对改革、管理、分配和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提出大会中心议题的建议,报党委确定。
(三)需提交大会审议的文件应于会议召开7天前印发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完善。
(四)筹备小组提出专门工作委员会组成方案,大会主席团建议名单;拟定会议日程、议程;编订会议经费预算。
(五)做好提案和批评、建议、意见的征集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召开15日前,提案小组发出征集提案和批评、建议、意见的通知,并将提案和批评、建议、意见表印发给全体教职工代表;提案和批评、建议、意见的内容应围绕教职工代表大会中心议题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提出;提案和批评、建议、意见应一事一案,附议人至少为2人,少于2人的,视为无效。也可以以代表团名义集体提出。
(六)搞好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培训。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培训是提高代表素质和提高教职工代表大会质量的一个重要途径。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负责,根据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任务、职权,进行政策、法规知识,民主管理常识,参政议政方式为主要内容的培训。
第二阶段:代表团召集人会议和预备会议
代表团召集人会议由上届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主席主持,各代表团临时召集人参加。主要内容是:
(一)大会筹备情况报告;
(二)代表团划分原则和划分情况介绍;
(三)布置各代表团推选正、副团长;
(四)布置酝酿主席团建议名单;
(五)布置讨论大会议程;
(六)学院领导讲话。
预备会议由上届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主席主持,全体代表参加。通过各类事项一般采取举手表决方式。主要内容是:
一、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二、通过各代表团正副团长名单;
三、通过大会主席团名单;
四、通过大会议程;
五、通过大会其他事项。
第三阶段:正式会议
包括院长工作报告、工会工作报告、学院财务情况报告、工会经费审查工作报告、专题议案或有关事项的说明、提案小组做提案工作报告;组织代表团讨论审议院长工作报告、工会工作报告及提交大会审议的其他文件;召开主席团会议,听取各代表团审议工作报告及其他文件的意见;大会表决、选举,并宣布结果;换届时通过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第四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工作处理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急需解决问题的处理程序
(一)对涉及面广、与教职工利益关系重大的问题,经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提议,应当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临时会议进行审议。
(二)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会议,协商处理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会议确定的问题,需提请下次教职工代表大会确认。根据会议内容及需要,可邀请学院领导及有关人员参加。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和批评、建议、意见的处理和落实
(一)提案和批评、建议、意见的审议。各代表团初审后,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根据规定程序和提案要求,对符合立案的应当立案。对没有立案的提案和批评、建议、意见,应向提案人说明理由
(二)提案和批评、建议、意见的转交。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负责将立案提案和批评、建议、意见转交学院领导签署意见后交承办部门。
(三)提案和批评、建议、意见的落实。承办部门在接到提案和批评、建议、意见后,一般在半个月内作出解答或提出处理意见。对于条件不具备或近期内确定不能办理的提案和批评、建议、意见,有关领导和部门要作出解释。立案提案和批评、建议、意见处理意见和落实情况要反馈给提案人。
(四)检查催办。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对提案和批评、建议、意见的办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督促。
(五)提案和批评、建议、意见的登记。立案的提案和批评、建议、意见应分类登记。提案和批评、建议、意见表及处理结果情况记录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存档。下次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对立案的提案和批评、建议、意见处理情况进行汇报。
(六)提案和批评、建议、意见工作的奖惩。为鼓励教职工工代表和教职工多提提案提案和批评、建议、意见,鼓励有关部门认真做好提案和批评、建议、意见的办理及落实工作,对优秀提案和批评、建议、意见及落实提案和批评、建议、意见的最佳部门,给予适当奖励。对办理提案和批评、建议、意见不认真、敷衍塞责、弄虚作假的单位负责人,有权提出质询,严重者建议学校给予批评乃至处分。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档案资料管理
(一)建档、存档范围:有关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上报文件、批复;教职工代表、主席团成员、执行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名单;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文件、讲话、报告、决议、决定、总结及音像资料等;提案和批评、建议、意见表及处理结果记录;代表团长联席会议及专门工作小组重要活动记录等。
(二)档案资料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委托工会负责保存。
第五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的行使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本院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