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教育法、教师法、工会法等法律和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学校制度,促进依法治校,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院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本院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七条 学院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八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第六条所列范围的重大事项需要审议或作出决议时,可召开临时代表会议或由教代会常设机构审议处理。
第九条 建立学院领导与教职工代表定期进行民主座谈的制度,一般每学年一次。座谈内容根据学院事业发展需要、当时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有迫切要求的重大问题确定。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党总支(直属支部)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第十一条 代表的构成,既要照顾到学院各方面人员,又要充分体现学院以教学为主,其中教师代表一般应占60%左右,保证妇女和民主党派代表占有一定比例。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党总支(直属支部)为单位建立代表团,选举产生正、副团长。可以视代表人数由适当单位合并建立代表团。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代表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程序罢免、更换和补选本单位的代表。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院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院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六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院内教学单位实行教职工大会制度,在教学单位内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
教职工大会制度的性质、领导关系、组织制度、运行规则等,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相同。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5年为一届,期满要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八条 全体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院、学院工会或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提前召开代表大会或召开临时代表会议。
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
第十九条 每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离退休教职工等非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院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院工会提交学院研究确定,并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每次大会应突出重点,切实解决实际问题。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 对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定和提案,应认真执行,并向下次大会提出报告。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应向教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
主席团应当由学院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院、学院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委员会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第五章 常设机构和工作机构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设立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为常设机构。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属于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重要问题的协商处理;
(二)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情况;
(三)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各代表团及专门委员会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团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
(四)负责每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
(五)就学院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委汇报,与学院沟通;
(六)召集并主持临时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对于不履行职责的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成员有权进行撤换。
第二十九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
(三)对教职工进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宣传教育,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学习政策法规、业务理论和管理知识,提高参政议政能力;
(四)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和教职工的建议和申诉,保障代表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做好每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会议的会务工作;
(六)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委托的其它有关事项。
第三十条 学院为学院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的实施情况,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每年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一次。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