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家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院普通全日制专科(高职)学生管理。
第三条 学院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我院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被我院录取的新生,持我院《录取通知书》以及我院要求的相关证件,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院事先请假,未经请假或者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由新生所在系写出书面材料上报学院,学院视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不论入学时间长短,一律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提请教育行政部门、纪检、监察和司法部门予以查究。
第九条 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招生规定,需要进行体检复查。对患有疾病(例如传染性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通过治疗在一年内可达到招生体检标准者,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当在通知下达一周内办完手续离校。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一学年新生开学前向学院提交入学申请(附指定医院诊断证明),经学院医务室诊断复查,符合体检标准合格后,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开学两周内不申请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本人必须按时到所在系报到,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第一学期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及其他相关费用,持学生证和财务处交费票据到所在系报到注册。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根据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四章 学制、学习年限
第十一条 专科学制包括二年制和三年制。按照学年制管理机制,如休学或降班可延长学习年限,二年制在校学习时间不得超过四年,三年制在校学习时间不得超过五年。
第五章 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十二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库,毕业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 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成绩原则上按百分制评定,60分以下为不及格。考查课和实践性教学环节等的考核成绩中无法采用百分制的可采用等级制,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五级评定成绩。公共选修课的成绩考核采用二级制,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级。
第十四条 考试课总成绩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平时成绩可根据课程性质在总成绩中占10%~30%。平时成绩根据平时测验、学生作业等情况和实验成绩进行综合评定。实验成绩在总成绩中所占比例参照实验学时所占该门课程总学时的比例确定,但不得超过20%。对于参加国家或省统考的课程,学院另有考核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考查课成绩以平时测验为主,教师可根据课程性质及教学要求确定听课、测验、实验、作业等在成绩中所占比例。
任课教师应当在第一次讲课时告知学生该课的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
第十五条 学生应当按时交作业、参加实验、提交报告。缺交作业累计达l/3者该门课程不予考核,补齐作业可参加补考,补考前仍未交齐作业该课程应重修;实验成绩不及格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该课程应重修。生产实习、课程设计不及格者须重修。
第十六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和学院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上课、课程设计、实习、劳动、军训、社会实践等实行考勤制。
学生一学期因病缺课未达到教学时数1/2者,可参加本课程的考核。除上述情况外累计缺课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l/3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核,应当重修。
第十七条 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者,可参加下学期初本门课程的补考。考试课因无故缺考而无成绩者不得参加下学期的补考。补考成绩按“及格”或“不及格”记入成绩单。
因为教学计划变动、专业设置调整而导致无法补考的,教务处于毕业学期安排一次补考。
第十八条 毕业最后一学期所开设课程不及格时,结课后二周至四周内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毕业学期对不及格的课程、以前不允许补考的课程和因为教学计划调整不再开设的课程,安排一次补考。
第十九条 学生重修课程应按有关规定办理重修手续。
第二十条 凡是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试成绩无效,不准正常补考。按《唐山学院学生违纪处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经教育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在毕业学期可给一次补考机会。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生病、特殊情况而不能参加期末考试,应当事先持学院指定医院诊断证明或特殊情况证明向本系提出缓考申请,经系领导同意,教务处批准后可领取缓考通知单。在下学期开学初凭缓考通知单到教务处办理补考手续。本次考试成绩按实际成绩登录。缓考不及格者教务处不再单独组织补考。
考试课因无故缺考而无成绩者,不得参加下学期的补考。
第二十二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体育课成绩依照国家教育部颁布的《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根据学生的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因缺课而考核无成绩者,不予补考,应当重修。
学生因身体原因不能正常跟班上体育课的,需个人提出申请并提交指定医院证明,经学生所在系、学院医务室签署意见,由体育部认定报教务处审批同意后,可免于跟班上课,但应当上体育保健课,经考核给予相应成绩(按及格、不及格两级评定)。
第二十三条 学院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每学期各系应根据《唐山学院学生手册》中的“思想品德现实行为表现评估细则”对学生的实际表现写出评语。学院对犯有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其他错误的学生,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考勤与纪律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和学院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上课、课程设计、实习、劳动、军训、社会实践等实行考勤制。因故不能参加者,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以及准假逾期不归者,均以旷课论。
第二十五条 学生公益劳动、实习、课程设计、社会实践、毕业设计(论文)等教学计划规定的集中实践教学环节,每天以6学时计算;理论课按实际教学时数计算;军训按每天8学时计算。
第二十六条 课堂教学、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的考勤由任课教师负责,学生应当自觉遵守纪律,不得旷课、迟到或早退。其他活动的考勤由辅导员和班主任负责。学生请、销假制度执行学院学生处制定的请、销假制度。考勤情况由学生所在系统计,对于缺勤累计达到有关规定者,应当及时向学生处报告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升级与留、降级
第二十七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者,准予升级。
第二十八条 每学期开学补考结束后,一学期内有二门及以上教学环节考核不及格者或跨学期累计三门及以上教学环节不及格者,应给与学业预警。
第二十九条 第二次达到学业预警标准的学生,应予留、降级。学业预警次数在学生留、降级后从新计算。
第三十条 学生第一学年不做留、降级处理,学业预警次数从第二学年开始计算。
第三十一条 学生学业预警时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计算:
(一)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且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时,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二)教学计划规定单独进行考核的实践教学环节,按一门课程计算。
(三)体育课不及格、公共选修课不通过,不计入留、降级课程门数。
第三十二条 留、降级的学生编入本专业的下一级学习。
留、降级通知由学生所在系送达学生,并填写《唐山学院学生学籍异动表》。
留、降级的学生,应自教务处正式下达留、降级通知之日起一周之内办理相关手续,并随下一级学习。如迟延办理,迟延的时间按旷课论。
第三十三条 下一年级无相同专业时,留、降级学生申请转入下一级相近专业学习或申请随原班级试读,试读期为一年。试读期间所学课程补考后又达到学业预警标准的,作退学处理。
第三十四条 学生留、降级前考核成绩达到“80分(良好)”及以上的课程,允许免修。学生本人自愿申请,自接到留、降级通知之日起一周之内将免修申请表(一式三份)交到所在系,所在系汇总后一份送达开课单位,一份送达教务处,一份留所在系存档。
第三十五条 凡降到一年级的学生,该学期与上学期累计至少有三门考试课成绩在80分及以上者,具有提出跳回原年级申请的资格。提出跳级申请的学生必须在一年级重修课程,同时须自修原年级的课程。一学年内重修课程无补考出现,自修课程经考核无补考出现且考试课成绩平均达到75分及以上者,经教务处审查同意后,可编入原年级学习。
实践教学环节、体育课、政治理论课不允许自修。重修课程与实践教学环节相冲突时经批准可参加实践环节的学习,在此期间所缺课程不计入缺课学时。
凡考试中作弊或受到记过以上处分者不允许跳级。
第八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六条 本院学生具备下列条件者,可以准许提出转专业的申请:(一)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的。
(二)学生确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并经学院医务室查证核实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拟转入专业学习者。
由学生本人申请,附学院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和学院医务室证明,经原所在系审查同意,系主任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核,并经主管院长批准方可办理转专业手续。
(三)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专科层次转为本科层次的;
(三)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
(四)已达到退学条件的学生。
第三十八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院校转入上一批次院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十条 学生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学生转学的手续,应当在每学期期末办理。
(二)转学学生需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五份)并附加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印章的招生录检表复印件,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并加盖学校公章,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后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转出学校或转入学校持《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到学校所在地公安户籍部门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三)在上报转学学生材料时,应当附带下列材料:
1.该生在学校期间的学习成绩单;
2.因病要求转学者,应当有院校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
3.因特殊情况要求转学者,要附有足以说明情况的必要材料;
第九章 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一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院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院批准,可以休学。
第四十二条 学生休学以一年为期,如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经学院批准可继续休学一年,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超过两年按退学处理。学期结束前办理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第四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的1/2及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情况, 一学期内因事请假累计缺课超过总学时的l/3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四十四条 学生休学,应由本人填写《唐山学院学生学籍异动表》 (因病休学的需附指定医院诊断证明,经院医务室签署意见),经学生所在系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批准,发给休学证明后,方可休学。
第四十五条 休学的学生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院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 休学学生户口不变更,休学学生不得中途申请复学。
第四十六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申请复学时,应当于休学期满前,将复学申请及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恢复健康的诊断证明交到原所在系,经学院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经所在系审查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办理复学手续,复查不合格不得复学。
(二)因其他原因休学申请复学时,须提供必要的证明,经所在系审查同意,报教务处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三)复学的学生,随原专业下一级学生学习。复学时如遇原专业没有连续招生的情况,可调整到相近专业或根据具体情况安排处理。
(四)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五)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取消复学资格。
第四十七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为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十章 退学
第四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试读期间所学课程补考后又达到学业预警的;
(二)第二次留、降级者;
(三)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期限内(含休学),未能完成学业的;
(四)休学期满后两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五)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六)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七)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八)本人申请退学的。
学生按上述规定退学,不是对学生的一种处分。
第四十九条 因上述原因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系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经教务处等有关部门审核,报院长办公会研究批准。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由学生所在系送交本人并签字;无法送交的在学院内公告,新生同时在唐山学院校园网上公布,公告之日起七日,即视为送交。同时由教务处报河北省教育厅备案。
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在接到退学通知书或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唐山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办理。
第五十条 学生退学后相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应当在退学通知送达或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所在地。
(二)退学学生办理完退学手续后学院发给退学证明。
(三)退学学生有关退费问题,按《唐山学院学费、住宿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一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一条 毕业最后一学期无留、降级处理。毕业最后一学期经补考后不及格的课程,与以前累计不及格课程达三科及以上者,不准参加毕业设计(论文) ,重修不及格课程,符合要求后参加下一学年毕业设计(论文)。
第五十二条 学院对毕业班学生进行全面鉴定和审核。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内容,考核合格,德、智、体、美等几个方面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一)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
(二)毕业设计(论文)、课程设计、实习未通过的。
(三)达到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要求但受留校察看处分尚未解除的。
因课程不及格而结业的,结业一年内可申请重修一次,半年后一年内可申请补考一次,考核及格后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时间填写。
因毕业设计(论文)不合格而结业的,结业一年内可申请重做设计(论文),成绩及格后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时间填写。
因留校察看处分尚未解除而结业的,结业一年内确有悔改表现的可申请解除,经学校审核达到毕业要求的,批准解除后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时间填写。
结业半年后一年内不及格课程经补考、重修仍不及格或过期不补考、重修的,毕业设计(论文)重做仍不及格或过期不申请重做的,留校察看处分没有解除的,均做永久结业处理。
第五十四条 毕业、结业证书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电子注册。
第五十五条 累计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院予以颁发肄业证书。
第五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院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应当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七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原《唐山学院普通全日制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院发〔2005〕60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教务处。
二〇一三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