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学生勤工助学管理,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资助育人、劳动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教财〔2018〕12号)和《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院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以及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教财〔2019〕52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学生。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第三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活动应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的宣传、财务、人事、教务、科研、后勤、团委等部门配合学生工作部(处)开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 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校内勤工助学资金
第六条 学校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经费来源于学校事业收入中提取的专项资助经费,用于支付给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劳动报酬。
第七条 勤工助学资金由学校财务处作为专项经费管理,专款专用。任何个人和部门不得截留、挪用勤工助学资金。
第四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第八条 设岗原则
(一)岗位设置坚持“培养能力、提高素质”的原则,通过校内勤工助学活动取得相应报酬,缓解生活困难,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二)各部门应根据现实工作需要,科学、合理设岗,无实际需要的岗位不予设置或者予以撤销。
(三) 勤工助学岗位既要满足学生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第九条 岗位类型
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五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管理
第十条 岗位管理坚持先申报后使用原则,未经学生工作部(处)批准,自行设置的勤工助学岗位,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勤工助学岗位原则上要求“一人一岗”,学生志愿服务岗位不纳入勤工助学岗位管理。
第十一条 需要设置勤工助学固定岗位的单位,每学年末填写下一学年《唐山学院岗位设置申请表》,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批,并在全校范围公示。临时岗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随时申请。
勤工助学岗位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本着“岗位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为每位学生提供机会。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第十二条 校内各用工单位负责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日常管理。按照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宗旨,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安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劳动观。
第十三条 校内各用工单位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
第十四条 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学生勤工助学依法享有劳动保护,任何用工单位或个人应当为学生的人身安全提供保障,不得损害或变相损害学生在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校内各用工单位安排专人统筹和管理本单位勤工助学工作,并注意在工作中培养和教育学生。
第十六条 校内各用工单位应严格管理勤工助学学生的工作出勤情况,如实填写《勤工助学上岗登记表》、《勤工助学工作记录明细表》,并于每月月初定期递交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六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申请
第十七条 申请条件
凡我校在籍的全日制学生,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均可申请参加勤工助学:
(一)努力学习、奋发向上;
(二)品行端正,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身体健康状况良好,无重大疾病史;
(四)责任心强,工作能力突出,并符合岗位的相关专业技能要求。
第十八条 申请办法
(一)学生应聘岗位时,需详细如实填写《唐山学院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由辅导员和各院(系)领导出具审核意见后报学生工作部(处)。
(二)学生工作部(处)对学生申请进行审核,并推荐至用工单位,由用工单位对学生进行面试,择优录用。
第七章 校内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十九条 用工薪酬按小时计算,原则上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勤工助学劳动报酬的标准,根据国家学生资助政策的调整和社会物价水平的变化适时调整。由学生工作部(处)和财务处等部门联合商定调整计划,报学校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遵循“按劳付酬”的原则,校内各用工单位将《勤工助学上岗登记表》、《勤工助学工作记录明细表》单位领导签字盖章后,上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汇总,学生工作部(处)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最后报财务处审批,一次性将勤工助学用工薪酬发放到学生本人银行卡中。
每月8日之前由用工单位勤工助学专员上报上一月份勤工助学材料,过期不再进行补报。
第八章 勤工助学纪律
第二十二条 勤工助学岗位聘用的学生应参加用工单位组织的相关培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过程中,要端正工作态度,树立劳动光荣的观念,要有社会责任感和主人翁意识,自觉接受实际工作的锻炼。
第二十四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期间,勤工助学学生必须按时上下岗,规定在岗时间不得缺勤,若有特殊情况应事先向用工单位请假,如出现工作失职或无故缺岗等情况,用工单位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酌情扣发其岗位酬金;批评教育无效者,用工单位可予以辞退,并报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二十五条 任何参与勤工助学的学生不得私自找他人代替,如确需找人代岗的,要事先征得用工单位的同意。如因特殊原因需辞职或更换工作岗位,需提前一周向用工单位提交书面申请,用工单位给予及时答复。
第二十六条 在勤工助学岗位未满一月、擅自离职者,除扣发当月劳务费外,还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凡在勤工助学活动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或因工作不负责被辞退的同学,取消其参与勤工助学资格。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校纪校规教育和处理。
第九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原则上可以适当、灵活兼顾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并注重学生与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二十八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生工作部(处)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生工作部(处)推荐适合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九条 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及用人单位须遵守国家及学校勤工助学相关管理规定。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必须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学生工作部(处)。
供稿部门:学生处 撰稿人:张秀春 审稿人:庞亚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