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唐山学院章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含专接本)学生学籍管理。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持我校《录取通知书》以及我校要求的有关证件,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事先请假,未经请假或者请假逾期2周不报到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一)对患有疾病的新生,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提出申请,经学校核准后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入学资格保留1年。
(二)因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以下简称应征入伍)不能入学的新生,可持相关材料到学校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入学资格保留至退役后2年。
(三)因其他原因不能入学的新生,持相应证明材料提出申请,经学校核准后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入学资格保留1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2周内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因病办理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需附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并经学校医务室诊断复查,符合体检要求),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予以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七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九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本人必须按时到所在院、系报到,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第一学期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及其他相关费用,持学生证和财务处交费票据到所在院、系报到注册。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根据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四章 学制、学习年限
第十条 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制为4年,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可以提前1年毕业,最长学习年限不超过6年;休学创业的学生,最长学习年限原则上不超过8年。
专接本学生学制为2年,不能提前毕业,最长学习年限不超过4年;休学创业的学生,最长学习年限原则上不超过6年。
第五章 学业考核与成绩记载方法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学业考核与成绩记载方法按照《唐山学院普通全日制本科学分制实施办法》、《唐山学院普通全日制学生学业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唐山学院学科竞赛、职业资格及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成果学分置换实施办法》和《唐山学院本科第二课堂学分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学校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每学期各院、系应当根据《唐山学院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办法》对学生的实际表现写出评语。
第十三条 学生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四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参照《唐山学院学科竞赛、职业资格及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成果学分置换实施办法》。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第十五条 学校真实、完整地记载和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校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六章 考勤与纪律
第十六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上课、课程设计、实习、劳动、军训、社会实践等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当事前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的,以及准假逾期不归的,均视为旷课。
第十七条 课堂教学、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的考勤由任课教师负责,学生应当自觉遵守纪律,不得旷课、迟到或早退。其他活动的考勤由辅导员和班主任负责。学生请、销假手续执行学校请、销假制度。考勤情况由学生所在院、系统计,对于缺勤累计达到有关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学生处报告、备案,并按规定程序处理。
第七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 学生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提出校内转专业的申请:
(一)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
(二)学生确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的),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并经学校医务室查证核实,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拟转入专业学习的;
(三)休学创业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根据学生具体情况予以优先考虑。
(四)大一学生修读完培养方案规定的第一学期的教学环节,且无不及格课程的。
(五)入伍前为保留入学资格的,或者退役复学的学生且在原专业学习不超过两学年的。
第十九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条 高考文科学生只能转入文科类(含文理兼收)专业,高考理科学生只能转入理工科类(含文理兼收)专业。艺术类专业学生不得跨类转专业。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转专业:
(一)专接本的学生;
(二)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
(三)已达到退学条件的学生。
第二十二条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应转入同年级。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专业1次,被批准转专业已办理手续的不得申请转回。
第二十三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四条 学生申请转学与转专业办法可依据《唐山学院普通全日制学生转学转专业管理办法》。
第八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以1学期为期,如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经学校批准可在最长修业年限内继续休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予休学:
(一)离校创业的;
(二)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的1/2及以上的;
(三)根据考勤情况, 一学期内因事请假累计缺课超过总学时的l/3的;
(四)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休学,应由本人填写《唐山学院学生学籍变动审批表》 (因病休学的需附指定医院诊断证明,经校医务室签署意见),经学生所在院、系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批准,办理完休学手续后,方可休学。
第二十九条 休学的学生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休学学生原则上不得中途申请复学。
第三十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申请复学时,应当于休学期满前,将复学申请及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恢复健康的诊断证明交到原所在院、系,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所在院、系可批准办理复学手续,报教务处批准。复查不合格不得复学。
(二)因其他原因休学申请复学时,须提供必要的证明,经所在院、系审查同意,报教务处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三)复学的学生,休学期达到2个学期的,随原专业下一级学生学习。休学期为1个学期的,复学时学生可自行选择随原年级学生学习或随下一级学生学习。随原年级学习的学生,需重修其所缺课程。
(四)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取消其复学资格,做退学处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办理保留学籍手续,学校为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九章 学业预警、留、降级与退学
第三十二条 学业预先警示制度,简称学业预警,是指学校对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因学习原因引起,可能会影响其正常学习的情况,进行及时了解和掌握,并对学生进行提示或预先告知的一种制度。
第三十三条 每学期开学补考结束后,上一学期内所取得学分低于8学分的,应当给予学业预警。
第三十四条 达到第二次学业预警标准的学生,应予留、降级。学业预警次数在学生留、降级后重新计算。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退学处理:
(一)第三次留、降级的;
(二)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期限内(含休学、保留学籍),未能完成学业的;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后2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经批准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七)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六条 非因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院、系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经教务处等有关部门审核,报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批准。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由学生所在院、系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并签字,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在学校内公告,并同时在唐山学院校园网上公布。公告之日起15日,即视为送交。同时由教务处报河北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七条 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在送达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唐山学院学生校内申诉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学生退学后相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应当在退学通知送达或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其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无故逾期不办理相关手续的,由学生所在院、系指定人员为其办理。
(二)退学学生办理完退学手续后学校发给退学证明。
(三)退学学生有关退费问题,按《唐山学院学费、住宿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九条 学校对毕业班学生进行全面鉴定和审核。鉴定和审核内容包括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其重点应放在政治觉悟、思想意识、道德品质、学业成绩、劳动态度和健康状况等方面。
第四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应当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一条 拟提前1年学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修满学分的,学生本人应提出提前毕业申请,经所在院、系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已批准提前毕业的学生学籍列入毕业年级,按毕业标准考核。
第四十二条学生在毕业资格审核时,仍有部分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或者环节未修读的,应办理申请延长学习年限手续,否则按肄业处理。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当年不予注册为毕业生,无取得结业证书资格,按照下一届毕业生的标准进行毕业和学位资格审核。
第四十三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仍有部分课程或环节未通过,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可办理申请延长学习年限手续,否则予以结业,发给结业证。
因课程不及格而结业的,可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申请补考或者重修,成绩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但不予颁发学位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时间填写。
因毕业设计(论文)不合格而结业的,可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申请重做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但不予颁发学位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时间填写。
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的时间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
第十一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由学校负责联系协查部门予以确认。
第四十五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及学历、学位证书信息电子注册。
第四十六条 凡获准参加辅修专业学习的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除了取得本专业毕业所需全部学分发给毕业证外,若修满另一专业的辅修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的学分,学校颁发辅修专业证书。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修完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校不再安排辅修,原来已取得的辅修课程的成绩按选修课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第四十七条 学满1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予以颁发肄业证书;不满1年的,学校予以开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将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其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将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九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原《唐山学院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院发〔2017〕59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在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