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建立健全育人机制,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管理和生活秩序,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保证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为国家培养合格建设人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唐山学院正式学籍的普通全日制学生,违反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以下简称违纪),需要给予纪律处分(以下简称处分)的,依照本办法给予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学校安排的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本规定执行。
对于违纪情节轻微不需要给予处分的学生,由所在学院(系)或相关单位给予批评教育,要求其改正错误。批评教育包括口头批评、书面警示和通报批评等方式。
第三条 学校加强法律法规教育和纪律教育、诚信教育。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应充分尊重学生的合法权益,坚持学生申诉权受保障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校规校纪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对违纪学生进行处分,应当具备下列材料:违纪事实简介(本人陈述事实经过);违纪事实的证明材料(例如考场报告单);违纪调查及综合报告(院系处理意见)。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四条 学生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六个月);
(二)严重警告(八个月);
(三)记过(十个月);
(四)留校察看(一年);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违纪未遂的;
(二)有立功表现的;
(三)在违纪行为的调查过程中,主动承认错误,如实陈述错误事实,检查认真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四)主动向学校有关部门报告自己的违纪行为,或在违纪行为调查过程中主动报告学校没有掌握的违纪行为的;
(五)主动揭发他人尚未被学校掌握的违法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
(六)主动中止违纪行为或采取措施减轻违纪后果的;
(七)被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纪行为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故意造成调查困难,制造障碍,妨碍取证的;
(二)实施两次以上违纪行为的;
(三)在校期间已受过处分的;
(四)对检举揭发人、证人或工作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的;
(五)在共同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六)属于群体性违纪事件的召集者或组织者的;
(七)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的;
(八)在处理调查程序中,以各种方式拒不配合调查工作的;
(九)无法赔偿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七条 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实施违纪行为的,不予处理;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时候实施违纪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但是应当按照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休学或退学手续;对违纪情节轻微、尚不足以按照本规定处分者,可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责令经济赔偿等。
第八条 开除学籍的,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在规定时间内离校,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章 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及处分
第一节 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行为及处分
第九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的,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教育仍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有违反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的行为,组织、策划、实施煽动闹事或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国家安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
(二)煽动、策划、组织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罢课等行动或起骨干作用的;
(三)非法制作、复制、书写和组织张贴、散发标语、传单、大小字报、海报等,破坏安定团结的、非法传教或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破坏安定团结者;
(四)制造和故意散布谣言煽动群众,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参加各种反动、邪教非法组织,参加非法组织活动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3次及以上,经教育不改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情节轻微,经教育能改正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八)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学生有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被依法给予或应给予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的,根据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被处以治安拘留的或因违法犯罪被免予刑事处罚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被司法机关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或被判处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治安处罚前因同一行为已被学校纪律处分,在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治安处罚后,应当重新作出处分决定的,可撤销原处分,按本规定条款处理。
第二节 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及处分
第十一条 损害校园文明建设,扰乱正常的校园秩序、社会公共秩序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破坏公用设施、绿化、环境卫生及其他违反学校有关公共场所管理规定的,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二)违反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学校消防安全有关规定,擅自动用、破坏消防器材、安全设施、供电变电设备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引发灾害性事故或在灾害事故发生后处置不当造成事故扩大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在校园教学或生活区域违章用电、用火、用危险品的或者其他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无理取闹,妨碍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四)在校园内起哄闹事、酗酒滋事、掷砸物品或者其行为严重影响他人学习和生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恶意拨打特种紧急电话及学校急用值班电话的,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六)制造、散布谣言或故意捏造事实,作虚假陈述,混淆事实等的,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七)携带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物品进入校园的、在校园内违规存放或使用剧毒、易燃、易爆、易腐蚀、具有放射性、传染性、细菌或病毒标本以及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物品的,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八)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在异性学生寝室留宿的、容留校外人员在学生宿舍住宿的、容留异性在学生宿舍滞留或留宿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九)在公寓内擅自改动原有供电线路、存放和使用各类违禁电器,违反《唐山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办法》中安全管理相关条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有损害校园文明的其他行为的,其他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未经学校批准,在校园内组织、代理各类交通营运、旅游业务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引发不良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二条 违反校园管理规定,组织各类营利活动或违章设摊者:
(一)未经批准,设摊设点、组织各类营利性活动经教育不改的或主动从事传销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二)未经学校批准,在校园内传播商业性宣传品,经学校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第十三条 以各种手段非法占用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物者,侵占、诈骗、盗窃、哄抢或故意毁坏公私财物,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按下列情形给予纪律处分:
(一)涉及金额在2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涉及金额在200-5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涉及金额在500-10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涉及金额在10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虽未达到作案经济价值,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对有两次以上侵占、诈骗、盗窃、哄抢或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行为者,不论价值多少,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虽未窃得财物,但经保卫部门确认撬窃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为作案者提供信息、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销赃等,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九)以其他方式非法占用国家、集体或个人合法财产或物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第十四条 损坏公私财物者:
(一)过失损坏公私财物,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危害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及造成的危害程度,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三)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打架斗殴者,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逗、用各种方式触及他人者):
1.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动手打人未伤及他人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致他人受伤害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聚众斗殴为首者、组织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打架者:
1.动手打人未伤及他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致他人伤害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参与者:
对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殴打事态发展并产生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伪证者:
1.虽未参与打架但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并使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参与打架者犯此款,加重一级处分。
(五)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者:
1.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在打架过程中,持械打人者,加重一级处分。
第十六条 参与赌博、变相赌博或者明知涉及赌博而提供赌具或场所,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者,初犯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其中有聚众赌博、屡次赌博或者勾结校外人员赌博等严重情节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制作、复制、传播或者聚众观看淫秽、封建迷信及其他有害的物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第十八条 非法持有、吸食、注射、向他人提供毒品或者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等,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发生非婚性行为,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违反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政策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节 扰乱社会及学校管理秩序的行为及处分
第二十条 有妨害社会管理行为、扰乱学校公共秩序者,侵犯、损害他人正当权益及人身安全,损害国家、集体利益者,视情节轻重,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盗用组织或他人名义为己谋私利者:
1.盗用单位、组织或他人名义为己谋私利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2.盗用他人名义冒领他人钱物的,除返还冒领的钱物外,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二)伪造、贩卖各类证件、印章和证明文件、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方法来达到个人目的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三)恶意骚扰、恐吓、威胁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四)侮辱、诽谤、陷害、诬告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五)隐匿、毁弃或私自开拆他人邮件、电报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六)泄露国家和学校秘密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七)拒绝、阻碍国家或学校工作人员依法、依规执行公务,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擅自组建未经批准的学生组织并开展活动,或有违反学生组织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经教育劝阻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组织、参与开展未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的社会政治活动或集会、沙龙、俱乐部等,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阅读、收看、散布、传播含有涉恐、邪教、色情等内容的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者,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制作、传播、出租或出售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一)参与、组织、传播邪教活动的,视情况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二)违规在校园进行宗教活动,经教育劝阻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三)在校内传播或从事封建思想和活动,经教育不改的,视情况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四)卖淫、嫖娼或者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等,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五)参与非法传销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组织或参与组织非法传销活动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六)违反交通安全有关规定,无证驾驶、违章驾驶等,经教育不改或造成后果的,视情况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七)酒后寻衅滋事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八)其他妨害社会管理行为和扰乱学校公共秩序情形,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网络违纪者:
(一)盗用他人网络账号与密码的,根据造成影响的程度,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二)利用校网非法营利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三)蓄意制作和传播病毒、垃圾邮件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四)在网络上蓄意侮辱、诽谤他人,造谣生事,公开他人隐私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五)利用网络等工具煽动非法游行、集会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在境内外各类媒体、互联网、出版物以及讲坛论坛等公开场合发表同党中央精神相违背的言论,非议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重大决策部署,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破坏校网安全防卫系统,攻击、破坏公共网络服务设施的,非法进入网络系统,窃取、篡改信息数据的,破坏公共信息系统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网络及管理系统毁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禁止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和现代通讯工具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1.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3.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窃取、泄露国家机密以及商业秘密的;
6.捏造或者歪曲事实信访,散布或转发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和学校稳定的;
7.宣扬邪教、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8.散发恶意信息或信息垃圾、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侵犯他人荣誉权的,或者冒用他人名义发布信息的;
9.抵毁、损害国家机关和学校声(信)誉以及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声(信)誉的;
10.翻墙至境外论坛发布不当言论者;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
有以上情形之一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性质恶劣,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作伪证者:
(一)违纪事件目击者故意作伪证,并造成调查困难的,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二)违纪事件参与者故意作伪证的,从重处分。
第二十三条 不请假或者未经批准缺勤者,按旷课处理。课堂教学缺勤的,按实际学时数计;实习、实训、劳动、设计、军训等缺勤的,每天按六学时计。一学期内旷课的,按以下规定予以处分:
(一)旷课10学时到19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20学时到29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30学时到39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40学时到49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50学时及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在正式竞赛活动中有弄虚作假和欺骗行为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在正式体育竞赛中服用违禁药物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在课堂教学活动中擅自使用通讯设备行语音联络或者频繁出入课堂、大声喧哗等,影响教学秩序且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第二十六条 违反实验、实习操作规程或资料室安全制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或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根据学院学生学籍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予以退学处理。
第四节 学术不端、违反学习纪律的行为与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学术不端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非学位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非学位论文;
(七)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其中,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中有抄袭、篡改、伪造等情形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有下列学术不端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中有抄袭、篡改、伪造等情形,情节严重的;
(二)代写或者由他人代写学位论文、买卖学位论文的。
第二十九条 违反考场纪律和考试作弊者:
(一)考生不遵守考场规则,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与要求的行为为违纪行为。考生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1.携带考试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并且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不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题纸、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考生在开卷考试中,携带禁止的资料或者工具的;
10.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考生违背诚信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为作弊行为,考生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
1.在闭卷考试中,携带与考试课程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等参加考试的;
2.在考试用桌上或者身体上涂写任何与考试课程内容有关的文字和符号的;
3.违规使用电子工具或通讯工具的;
4.抄袭他人试卷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的;
5.故意将自己试卷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让他人抄袭的;
6.报对答案及传递纸条、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7.借故暂离考场以得到答案的;
8.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答卷答案雷同的;
9.用其他手段作弊的。
考生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10.使用通讯设备及其他工具发送、接收考试相关内容的;
11.替他人参加考试或由他人代替考试的;
12.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13.组织作弊的;
14.窃取试卷的;
15.篡改分数的;
16.出现两次以上考试违纪或考试作弊的。
第三十条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纪律处分设置如下期限:警告,六个月;严重警告,八个月;记过十个月;留校察看,一年。受处分的学生,处分期满后,可按期解除处分;距毕业时间不足处分期限而违纪,应当给予处分时,处分期至毕业时为止。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影响。解除处分的程序为,学生处分期限到期后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解除处分申请,由学生所在单位根据学生受处分期间表现提出解除处分意见,学生处对有关材料进行审定后,起草解除处分文件,报主管校领导签发。
第三十二条 其它违纪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章 处分管理权限、期限及处分程序
第三十三条 学生发生违纪事件,一般情况下(情节较轻),由所在院系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提出处分意见后,报学生处审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触犯刑法的,由保卫部门负责与公安、司法机关联系,协助和配合公安、司法机关查清事实,同时填写材料移交单,将公安、司法机关的调查和处理结果等有关材料转交学生处。特殊情况(情节严重)由学生处直接提出处分意见。
第三十四条 学生违纪事实查清后,学生所在院系应当在一周内提出处分意见,报学生处。
第三十五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之前,学生所在院系教学主管单位应当书面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由学生所在院系告知学生享有书面陈述或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学生享有充分的申辩权,学校相关部门做好笔录并由学生签名。被告知后学生可在7个工作日内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六条 学生处对有关材料进行审定后,起草处分文件,报主管校领导签发。对于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生处负责对材料是否符合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审核,由学校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报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三十七条 违反学校日常管理规定,有下列损害学校权益、声誉和形象行为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一)未经批准私自转让、许可使用学校知识产权。
(二)违反规定泄露学校科研成果、技术秘密。
(三)擅自以学校、学院(系)等机构、单位或学生团体名义对外发布公告、新闻、信息,或组织、参与相关活动。
(四)在个人商业活动中,未经许可公开使用学校的名称或标识。
(五)故意损毁、侮辱校旗、校徽。
(六)其他损害学校权益、声誉和形象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后,学校采取适当方式在校内予以公布。处分决定书一式四份,一份送交学生本人,一份送交学生所在院系,一份存入学生档案,一份留学校备案。学生所在院系应指定一名送达人向违纪学生直接送达处分决定书并要求学生填写送达回证。违纪学生拒绝填写送达回证时,送达人应邀请两名见证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处分通知书留在学生的住所,即视为留置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应以在校区专门橱窗中发布公告的形式或在校区网站、新闻媒体发布公告的形式送达处分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公告送达。
第三十九条 处分决定书及解除处分决定书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处分决定送达违纪学生后,违纪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具体办法按《唐山学院学生校内申诉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一条 处分决定书由学生处学生档案管理部门负责装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四十二条 记过及以下处分在处分期满或者受处分学生毕业时予以解除。
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留校察看期满前一个月内或者毕业时,由本人申请,所在院系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研究提出建议,经相关职能部门研究同意,且受处分学生至留校察看期满或毕业前无新的违规行为发生的,学校按留校察看期满当日或毕业前解除其留校察看处分。
第五章 处分材料
第四十三条 违纪学生的处分材料包括:违纪学生的(事实经过)情况说明及检查材料、主要旁证材料、公安部门或校区保卫部门书面材料、处分告知书、处分决定书、处分送达回证和学生申诉复查结论。
第四十四条 处分决定书内容包括:
1.学生的基本信息;
2.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3.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4.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5.其他必要内容。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中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所指违纪行为的标的物价值应当经专业部门估价。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原《唐山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同时废止。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