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领导简介    机构设置    规章制度    公开目录    依申请公开    监督投诉   学院首页

 
  学风建设信息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唐山学院学术道德与学术行为规范
发布时间:2016-11-15  查看次数: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学术道德建设,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促进学术进步和创新,根据教育部、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唐山学院所有师生员工(包括所有以唐山学院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组织及个人)。
 
第二章 学术道德与学术行为规范的具体内容
第三条 积极向公众传播科学知识,提高公众的科学鉴别力,不得借用科学名义宣传封建迷信和伪科学。
第四条 尊重从观察及实验中获得的数据资料,不得为得出某种符合自己主观愿望的结论而篡改原始数据资料。成果表述应严谨。
第五条 不得抄袭或剽窃他人已公开或未公开发表的学术成果。     
第六条 不得故意夸大所申报项目的学术价值、经济与社会效益;不得通过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项目。未经严格科学验证的研究结果,不得进行炒作,也不得草率地推广应用。
第七条 不得为满足工作量考核和职称评审等要求,借用、索要他人科研经费或教学工作量。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谎报学历与学位、学术成果、科研项目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
    第八条 在参加校内外各种推荐、评审、验收、鉴定、答辩、奖项评定等学术活动时,要本着负责的态度,坚持公平、公正、客观、准确的原则,对评审对象做出客观评价和论证。
    第九条 评审专家与评审对象利益相关时,评审专家应及时向评审组织机构申明,由评审组织机构决定是否予以回避,或采取其他相应措施。
第十条 评审专家不得利用自身的学术地位及评审权力,暗示评审对象行贿、收受礼物或其他馈赠;评审对象不得试图以非正当手段影响评审结果。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有责任保守评审材料的秘密,未经许可不得使用其中有创意的方法、理论和假说,不得向他人泄漏与评审有关的材料。
第十二条  在学术活动中,引用他人的学术成果不能成为自己学术成果的主要部分或核心内容。
第十三条 在学术研究成果中,凡直接引用各种文献资料,必须注明出处。
第十四条 不得为增加引用率而将未查阅过的文献转抄入自己的引文目录或参考文献目录中。
第十五条 只有对研究成果做出实质性贡献者,才有资格在学术成果中署名。对研究工作有帮助但无实质性贡献的人员不宜列为作者,但应在适当位置予以鸣谢。对于确实在可署名成果中做出重大贡献者,除应本人要求或保密需要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其署名权;学生或研究助理如果在研究中做出重要贡献,应获得署名权。
第十六条  对于合作研究的成果,其署名次序、方式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由合作者事先约定,若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调解或司法等途径解决;未经合作者同意,不得将合作研究的学术成果作为独作成果发表;不得一稿多投。
第十七条 任何学术成果均应在发表前经全部署名作者审阅并同意。所有署名作者应对自己的完成部分负责,通讯作者对整篇论文负责,无通讯作者则第一署名作者应对整篇论文负责。学生作为第一作者,指导教师作为合作者并同意合作发表论文,指导教师应负主要责任。
第十八条 图书出版时,应正确标识作者的创作性质,即准确界定编著主编参编等不同的创作类型。
第十九条 在我校工作期间,未署名唐山学院的学术成果不得在绩效工资、岗位聘用、评奖等方面使用。
第二十条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及学校有关知识产权和保密的有关规定,增强保密意识,不得将应保密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第二十一条 自觉维护他人知识产权,尊重他人的劳动成果,不得使用盗版的出版物。
第二十二条 汇编、出版有他人文章的文集、论文集时,须事先征得原作者的同意,并取得相关的授权材料。
第二十三条 主要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且在校内任职期间完成的学术成果,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学校有权使用。如作者欲许可第三方使用该学术成果,必须事先征得学校同意。
第二十四条 在保密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前提下,遵照数据共享、思想共享、理论共享和成果共享的科学公开原则,加强交流与讨论,接受学术界检验。
 
第三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其他未尽事宜,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科学技术处和高等教育发展研究所负责解释
 
版权所有 唐山学院 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制作
地址:唐山市大学西道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