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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学院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
发布时间:2021-08-27  查看次数: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风建设,依法规范处理学校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营造求真务实的学术氛围,促进学术创新和发展,根据《高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教育部令第35号)、《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和《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唐山学院教师、管理人员和学生,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三条 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学术活动的唐山学院教师、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以下简称教师)和在校学生。
第二章 教育与预防
第五条 学校不断完善学术治理体系,建立科学公正的学术评价和学术发展制度,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不骄不躁、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
全校教师、管理人员、学生在科研活动中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恪守学术诚信,遵循学术准则,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第六条将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作为教师培训和学生教育的必要内容,以多种形式开展教育、培训。
教师对其指导的学生应当进行学术规范、学术诚信教育和指导,对学生公开发表论文、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是否符合学术规范、学术诚信要求,进行必要的检查与审核。
第七条利用信息技术等手段,建立对学术成果、学位论文所涉及内容的知识产权查询制度,健全学术规范监督机制。
第八条 建立健全科研管理制度,在合理期限内保存研究的原始数据和资料,保证科研档案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九条遵循学术研究规律,建立科学的学术水平考核评价标准、办法,引导教师和学生潜心研究,形成具有创新性、独创性的研究成果。
第十条建立教师学术诚信记录,在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课题立项、人才计划、评优奖励中强化学术诚信考核。
第十一条 学校教师和在校学生应自觉遵守下述国家相关法律、社会公德和学术道德规范:
(一)积极倡导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认真维护学术道德和学术民主,坚持严谨、科学、自律的治学态度,反对投机取巧、粗制滥造、盲目追求数量而不顾质量、虚报科研成果的浮夸作风和欺骗行为。
(二)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的学术成果和知识产权。在学术活动中不得损害学校的声誉和利益,反对各种形式的不正当学术行为。
(三)发表学术成果应实事求是地陈述研究者本人的工作;成果中对他人观点、结论、数据、公式、图表、程序的引用须按规定注明原始文献出处;不得以引用的方式将他人成果作为自己学术成果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不使用未经亲自阅读过的二次文献;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者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四)成果署名者应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和法律责任。合作成果原则上按照对成果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所有署名作者应对自己完成的部分负责。
(五)在申报科研项目、科研奖励等学术活动中,需要使用他人成果的,须征得成果所有人同意,需要他人签名的,不得代替签字。
(六)各类资助项目应如实标注,不得随意改变项目级别。科研项目和学术成果的对外宣传应客观公正,不得故意夸大学术价值和经济、社会效益。
(七)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论证、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坚持客观公正的评价标准,坚持按章办事,不徇私情、自觉抵制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和干扰。
(八)学术成果发表、发布应通过正常渠道,如正规学术期刊、有良好声誉的出版社、国家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验收等。学术论文已经有第一种文字或第一次发表后,如需要用第二种文字或第二次发表必须征得原载体的同意并注明。应经过而未经同行质证的重大科研成果,不应向媒体发布。
(九)不得将内容无实质差别的成果改头换面作为多项成果发布,反对一稿多投或以同一项成果重复申报多项同级奖项。
(十)在教学、科研及相关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和维护国家安全、信息安全、健康安全等方面的规定。
第三章 受理与调查
第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校学术委员会应当视情况予以受理。没有相关证据或查证线索的举报,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本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校学术委员会将依据学校的委托,积极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举报人可向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唐山学院科学技术处)举报。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在受理举报和调查、处理过程中,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证人和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一)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接到实名举报、投诉材料后应及时向校学术委员会汇报。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会同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举报情况进行讨论,并请事件相关部门列席,决定是否实施正式调查。决定受理的,应及时通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将书面说明理由。
(二)实施正式调查期间,学术委员会应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调查小组(调查小组成员不少于3人),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调查小组成员由学术委员会委员、学风端正、具有学术权威的相关领域专家组成,必要时可聘请校外专家、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指派的工作人员共同调查。
(三)举报人、被举报人有权申请相关利害关系人回避。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邀请项目资助方委派相关专业人员参与调查。
(四)调查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调查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者验证。
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应当认真听取被举报人的陈述、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认为必要的,可以采取听证方式。
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五)调查过程中,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引发的法律纠纷的,且该争议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应当中止调查,待争议解决后重启调查。
(六)调查小组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客观公正的调查意见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及时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如有特殊情况,可向校学术委员会申请延长调查时间。
(七)参与调查人员在受理举报和调查过程中,应就调查和处理情况严格保密。
第四章  认  
第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在调查工作基础上对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对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学术不端及其性质、情节等进行认定,作出认定结论。对确有学术不端问题的,提出处理意见,交由校长办公会议作出处理决定。
应视情况将认定结论通知举报人与被举报人,并听取举报人、被举报人的意见。
第十六条 经调查,确认被举报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其他根据高等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第十七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二)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三)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四)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五章  处  
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
(三)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
(四)辞退或解聘;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同时,可以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处分。对于涉及学术不端行为的党员,还应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获得有关部门、机构设立的科研项目、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等利益的,学校应当同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学生涉嫌学术不端行为的,由学生处、教务处及相关院系,按照唐山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由学校学位授予委员会做出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等处理。
第十九条 学校对学术不端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载明以下内容:
(一)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学术不端行为事实;
(三)处理意见和依据;
(四)救济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条 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被举报人申请,学校应当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举报不实或者虚假举报,举报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属于本单位人员的,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不属于本单位人员的,应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章  复  
第二十一条 举报人或者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提出异议或者复核申请。
异议和复核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校收到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后,应当交由校学术委员会组织讨论,并于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决定受理的,学校或者学术委员会可以另行组织调查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复核发现有与原结论不一致的事实,须召开校学术委员会会议研究调查结论。如果没有与原结论不一致的事实,不再召开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复核的最终结果将以校学术委员会名义告知举报人和学术不端行为人。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核的,不予受理;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唐山学院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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