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开展辅修学士学位教育,是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培养知识面宽、具有较强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的有效途径;是增强大学生适应能力和竞争能力,更好地满足大学生充分就业的具体措施。为保证辅修学士学位教育工作顺利进行,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士学位授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2019〕20号),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辅修学士学位教育是指在校普通本科生在保证完成主修专业学习任务、学有余力的情况下,严格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经自愿申请、学校选拔,跨本科专业大类修读另一专业的学位课程,达到学位授予条件后同时获得辅修学士学位的教育形式。
第三条 学校开展辅修学士学位教育的专业必须是已经取得学士学位授予权,经省政府学位委员会备案批准的本科专业。
第二章 修读条件
第四条 学生修读辅修学士学位一般在第二学年(第三学期)开始修读。申请修读辅修学士学位的学生必须跨本科专业大类选择专业,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①在校学习期间政治思想表现优秀,未受到任何处分;
②在校学习期间学习成绩优良,主修专业必修课程平均成绩达到75分以上,且课程考核一次通过,无补考和重修情况;
③辅修专业所在院(系)认为应该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拔程序
第五条 辅修学士学位教育的选拔工作由学校教务处统一安排,学生自愿申请,主修专业所在院(系)进行资格审核,辅修专业所在院(系)进行选拔,学校教务处审批。
① 每年6月,学校公布辅修学士学位专业计划招生人数、培养方案和招生简章。辅修学士学位教育专业的接收指标由学校根据有关专业建设水平和学生需求情况统一安排,原则上全校所有辅修学士学位教育专业的学生数不超过该年级本科学生总数的10%,辅修学士学位教育专业班级人数原则上不得少于30人;
②学生向主修专业所在院(系)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
③主修专业所在院(系)按本规定有关条件,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辅修专业所在院(系);
④辅修专业所在院(系)根据学生已修课程成绩情况,进行必要的考核后,确定拟录取名单,报学校教务处;
⑤学校教务处对拟录取名单进行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后,公布辅修学士学位专业录取名单,通知学生办理注册及交费手续。未注册或未交费的学生不得参加辅修学士学位课程学习。
第四章 课程设置与教学安排
第六条 辅修学士学位教育是学校本科教育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学校的正常教学管理体系,按照学校教学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辅修学士学位教育的专业须制定合理的辅修学士学位教育人才培养方案。课程体系的设计包括学科专业基础课程、核心课程和专业选修课程,并设置实验、实习、实训和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等主要实践教学环节。制订的教学(培养)计划经本专业专家论证、所在院(系)审核,报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审定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八条 辅修学士学位教育采用学分制管理模式,课程总学分应不低于50学分,修读年限不超过三年。
第九条 辅修学士学位教育专业的课程及学分应与同名主修专业相同,不得减少辅修学士学位教育专业的课程修读数量,不得降低辅修学士学位教育专业的学分修读标准。
第十条 申请修读辅修学士学位的学生人数达到规定开班要求的(原则上不少于30人),由辅修学士学位举办院(系)单独编班组织教学,并负责学生的日常管理。如果申请修读辅修学士学位的学生人数未达到开班要求,该年度该专业不再开展辅修学士学位教育。
第五章 学籍与成绩管理
第十一条 辅修学士学位举办院(系)负责修读辅修学士学位学生的学籍管理、日常教学组织及安排、成绩管理以及授予辅修学位的资格审核。教务处负责辅修学士学位教育专业申报、辅修学士学位教育招生、运行管理的协调工作。
第十二条 符合修读资格的学生在校期间限修读一个辅修学士学位专业,修读期间不得调换辅修学士学位专业。
第十三条 学生修读辅修学士学位专业的课程成绩,不纳入主修专业成绩评定,不影响评先评优,课程考核不及格,学校不安排补考,须按规定办理重修手续。
第十四条 学生修读辅修学士学位教育专业的课程与主修专业同名或相近,且课程学分不高于主修专业的课程学分,经学生提出免修申请,主修专业所在院(系)和辅修学士学位教育专业所在院(系)审核确认,报教务处批准后予以免修。
第十五条 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辅修学士学位教育专业修读资格:
①在主修专业、辅修学士学位教育专业课程考试中作弊;
②逾期不办理注册手续;
③因主修专业课程成绩不良导致学籍处理者;
④修读年限超过三年;
⑤学生本人申请终止学习。
第十六条 学生未完成辅修学士学位专业要求的学分而终止学习,学校可为学生出具在辅修学士学位学习期间所修得学分课程的成绩证明,其所修课程中考核及格课程的成绩和学分,可作为公共选修课转入主修专业。
第六章 学位授予与证书发放
第十七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辅修学士学位教育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获得毕业规定学分,通过该专业的毕业论文答辩,符合学校学位授予要求,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可授予辅修学士学位。辅修学士学位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对没有取得主修学位的不得授予辅修学士学位。
第七章 收费
第十八条 申请修读辅修学士学位教育的学生应按照河北省物价局和学校财务处有关规定缴纳学费,学校根据学生实际修读的学分数按学分学费标准进行结算。
第十九条 辅修学士学位教育收取的学费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2018级学生起开始执行。2017级学生仍按《唐山学院关于开展双学士学位教育管理办法》(试行)(院发〔2014〕38号)执行。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在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