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位按照经济学、管理学、法学、文学、工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条 学校全日制应届本科(含专接本)毕业生符合下列要求者,方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社会公德,遵守校规校纪,品行端正,立志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
(二)在规定学制内(因病休学时间除外)完成本科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考核合格,经审核准予毕业。
(三)课程学习、实践环节和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表明,已较好地掌握了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三条 在校学习期间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一)未获得毕业证书者;
(二)毕业成绩平均绩点<1.4者;
(三)累计补考、重修的学分超过30学分(专接本学生累计补考、重修的学分超过15学分)者;
(四)结业后换发毕业证书者;
(五)超过规定学习年限者。
第四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二级管理。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成员由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五条 学士学位申请和授予程序: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我校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向所属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学士学位申请登记表。
(二)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办法对申请者进行初审,将初审合格名单汇总,经各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任签字后,按规定时间上报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三)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上报名单复核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议后,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签字,由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出具颁证报告。
(四)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有较大争议的事项,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六条 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七条 学位证书的撤销:
根据教育部第41号令《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学位。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原《唐山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办法》(院发〔2017〕51号) 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九条 本办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